封号的罪与罚:从汪小菲等抖音账号被封看平台合规治理

来源:星娱乐法

文章摘要
2024 年2月8日,抖音平台发布《抖音关于打击无底线博流量行为的公告》,对“我是夏小健”、“张兰·俏生活”、“张兰之箖玥甄选”、“汪小菲”账号予以无限期封禁。

2024 年2月8日,抖音平台发布《抖音关于打击无底线博流量行为的公告》,对“我是夏小健”、“张兰·俏生活”、“张兰之箖玥甄选”、“汪小菲”账号予以无限期封禁。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热议,平台是否有权封禁用户账户?其依据又是什么?如果用户账户被封禁,又有哪些救济渠道呢?今天我们就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依据与权力边界进行探讨,来看抖音平台封禁上述账号是否有法律依据,其判断权的基础又是什么?
一、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依据与权力边界
1、互联网平台自治与用户协议的约束性
抖音平台发布的《公告》显示,“张兰·俏生活”等账号利用逝者恶意炒作营销,推荐不实视频,以获取商业利益,并屡次发布不实、侵权内容,进行违规炒作,处罚后未有改正。综合研判,根据《抖音社区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对“张兰·俏生活”、“张兰之箖玥甄选”、“汪小菲”予以无限期封禁。

在这里,抖音平台封禁账号的主要依据是《抖音社区自律公约》,其中明确禁止“发布违反公序良俗、传播不实信息、恶意炒作”等行为。根据《民法典》第8条和《网络安全法》第47条的相关规定,作为网络运营者的互联网平台有权通过用户协议对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并采取封禁措施。用户注册时签订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若用户违反相关条款,平台可依据协议以及《民法典》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和第577条(违约责任)行使管理权,采取封禁措施。
而抖音封禁张兰等账号的依据,就是其账号违反了《抖音社区自律公约》中关于“利用逝者炒作”的禁止性规定。其中,在大S离世后,“张兰·俏生活”在抖音首播带货,人气一度超越10万+。据第三方数据平台统计,张兰直播间开播30分钟,观看人数超350万,平均在线人数23.8万,在带货总榜上排名第四。
而账号“我是夏小健”显然是触犯了“传播不实信息”的规则,2 月 5 号该账号发布所谓“包机”视频,2月6日,在逝者家属否认包机后(热点事件常有反转,故没有完全定性为谣言),平台向该账号发送核实站内信,并对该账号暂时禁言30天,也同步对外做进一步核实。2月7日上午,包机公司公开辟谣,因此抖音平台确定为谣言且性质恶劣,对该账号永久禁言。对于其他几个利用此事件进行炒作,推荐不实视频,获取商业利益的相关账号。抖音平台内部也进行了多次讨论,鉴于这几个账号历史上屡次违规被处罚而没有改正,最终决定予以封禁。
需注意的是,平台规则当然需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民法典第10条强调“公序良俗”的原则,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要求平台不得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内容,这也为平台封禁行为提供了上位法支持。
2、行政监管框架下的平台责任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7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平台需履行主体责任,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并采取必要措施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对违规内容采取删除、封禁等措施。例如,针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平台有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及时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否则可能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2024年中央网信办多次开展“清朗”专项行动,要求平台打击虚假信息和恶意炒作,抖音此次封禁可视为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但平台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无限,需遵循“比例原则”,即处罚力度与违规程度相匹配。例如,抖音对“我是夏小健”账号从“暂时禁言”到“永久封禁”的升级处理,体现了逐步核实、审慎处罚的过程。
二、平台封号判断权的边界与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对“虚假信息”的认定需满足“无事实依据”“具有误导性”“可能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等条件。但实际操作中,互联网平台往往可能因缺乏统一标准而扩大解释。例如,张兰事件中平台认定其“利用逝者恶意炒作”,但“恶意”的主观性较强,引发了不小的争议。而法律层面上,亦未明确“恶意炒作”的具体标准,目前抖音平台多依据用户行为频次、内容煽动性等综合判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此外,平台在封禁账号前是否履行充分举证义务、是否给予用户申辩机会,是判断权合法性的关键。例如,抖音平台在封禁张兰账号后回应称:"张兰·俏生活”等账号利用逝者恶意炒作营销,推荐不实视频,以获取商业利益,并屡次发布不实、侵权内容,进行违规炒作,处罚后未有改正。但未公开具体证据链,引发对程序透明度的质疑。对于封禁汪小菲账号的原因,亦没有做出非常明确说明。而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4条要求平台建立申诉机制,但实践中用户常面临申诉渠道不畅、反馈周期长等问题。
三、用户权利保护与申诉机制
1、申诉渠道与程序
平台内部申诉:用户可通过抖音站内申诉系统提交证据,要求复核。平台需在合理期限内回应,并说明封禁理由。例如,抖音在处理“夏小健”账号时,曾发送核实站内信并给予整改机会。
行政投诉:用户可向网信部门投诉,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24条,要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平台的处罚合理性。
司法救济:若用户认为平台滥用权力,可提起民事诉讼(如合同纠纷或侵权之诉)或行政诉讼(若平台行为涉及公权力属性)。例如,2021年“徐书青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
平台经营者为合理规制平台使用者的行为、防止个别使用者的对平台整体具有负外部性的不当行为发生和蔓延、提升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的需要,根据适当的平台管理和惩戒规则采取的拒绝交易措施,应认为具有正当理由。
2、封禁解除的可能性
若用户能证明平台处罚存在错误(如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规),可通过申诉恢复账号。例如,抖音在公告中提到“屡次违规未改正”是封禁主因,若用户能提供整改证据,可能争取解封。但实践中,平台对“屡犯”账号的容忍度较低,解封难度较大。
四、用户起诉平台的司法实践与难点
目前,针对互联网平台封禁用户账号,用户起诉平台的法律路径包括:
合同违约之诉:主张平台未按协议约定程序封禁账号。
侵权之诉:若封禁导致名誉或财产损失,可主张平台过度行使管理权侵犯用户权益。
反垄断之诉:若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封禁行为构成滥用,可依据《反垄断法》起诉。例如,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新增“鼓励创新”条款,对平台封禁行为的竞争损害审查更严格。
不过,从目前的相关案例来看,司法对平台自治权持谨慎尊重态度,用户胜诉需证明平台存在明显过错或垄断行为。
五、总结与建议
1、法律赋权与限制的平衡
互联网平台封禁账号的权力源于法律授权和用户协议,但其行使需符合程序正义与比例原则。当前法律框架下,平台既是“管理者”又是“裁判者”,存在权力滥用的风险,需通过立法细化封禁标准(如明确“屡次违规”的界定)。
2、用户权益保护的完善路径
强化平台透明度:要求封禁决策公开理由及依据,并建立第三方复核机制。
完善司法救济:推动司法解释明确平台封禁行为的审查标准,降低用户举证难度,引入专业律师协助用户进行申诉和举证。
探索多元治理:引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参与监督,避免平台“私权力”扩张。
总的来说,抖音封禁张兰等账号事件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权力的复杂面向。对于账户被封禁的用户来说,自己苦心运营的账户一朝被封,显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而需求专业律师的导和建议,通过申诉或者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显然是一个最为稳妥和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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