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即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了,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法官个案判断,坚持内心自由心证,审判结果大部分与本次的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不排除个别案件把控不准,出现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案例,社会影响性极差,故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的裁判标准予以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在这里举一个我曾经审理过的案件,比较蹊跷,很多按照正常程序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发生了。
案件背景:张女与李男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房屋一处,产证仅登记张女一方。后夫妻关系恶化,双方至法院诉讼离婚,离婚的财产分割法院将房屋判至李男名下,后张女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李男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其与张女在张女与李男离婚前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已经办理至王二名下的房产证,法院执行局遂中止执行,李男得知此事后到产权交易中心大闹,产权交易中心遂以存在错误办理之由,将王二的房产证撤销,重新变更登记至张女名下,法院执行局告知王二、李男诉讼确权,看涉案房屋到底所有权人是谁,再继续执行程序。
本案案情:于是此案摆到了我的桌上,案外人王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判决房屋归其所有,理由是自己善意取得,支付对价、占有使用房屋、曾经取得过房屋产权证,至于张女与李男夫妻之间的事情,若张女真的擅自处分,就由其向李男承担赔偿责任即可。李男认为,这是夫妻诉讼离婚期间,张女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讲没有李男签字不可能办理成功产权变更登记,产权交易中心、张女、王二均存在违法行为,同时,王二的儿子就是签订该份合同的中介,王二的儿子与张女和李男的儿子就是同学,本身就是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且王二称的已经入住并不属实,恳请法院实地勘察。而且张女已经将所有财产全部转移根本无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都签字,要求房屋仍归李男所有,至于张女与王二之间的事情,则由张女向王二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这就涉及几个问题,没有李男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生效?合同生效能否发生产权变更的后果?产权交易中心曾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如何认定?第三人王二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房屋的是否属实?能否认定善意取得?
结合本案,以及今天实施的司法解释:
第一,该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李男的签字,按照常理,大额房屋的买卖,中介和买家均没有按照程序谨慎审核结婚证、单身证明等材料、审核登记人是否有完全处分权,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违常理;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处分是效力待定合同,李男不予追认,该份合同对其没有法律效力,该份合同在张女和王二之间产生效力,即合同有效但张女没有全部处分权,无法实现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证变更登记,但又自行纠错,则视为该证并未实际办理至王二名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第三、看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的节点,此时夫妻双方正在法院诉讼离婚,当时房屋实际的产权人为夫妻两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本次司法解释,未经配偶同意的债务都不是共同债务,就更不用说未经配偶同意的不动产权处分了,此时的举证责任当然在王二。即其若无证据证明李男同意出售,则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第四、经实际勘察,房屋上锁,王二并无钥匙可以打开房门,故其所称的实际居住亦不成立,不可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二的诉讼请求。
后续,据了解,王二也并未再就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向张女主张,即法官实际上的内心自由心证、举证责任分派比较符合客观事实,未能让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的想法得以实现。本次司法解释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给了法官明确的办案指引和举证责任分配的底气,赞。
附解释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予以更正。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的卖房行为会发生产权变更登记吗?
作者:黄超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今天,即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实施了,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