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内试点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外资股权比例可至100%。
根据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工信部和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自贸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将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提高到了55%。此次《通告》的发布,在自贸区内完全放开了对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限制。
尽管如此,工信部仍未明确“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10年8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贸字[2010]272号),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信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案。因此,是否自贸区内既可以设立“利用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的外商独资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设立“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外商独资电子商务公司,仍有待工信部和商务部进一步明确。
上海自贸区放开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比例限制
作者:王欢 邱必竑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