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吴某提出借钱意向。吴某对张某偿还能力表示怀疑,张某遂找来吴某的朋友谭某作为担保人,吴某遂同意借款。
2015年7月19日,张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谭某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吴某于当日向张某交付了现金1.5万元。后张某始终未还本付息,谭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吴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巫溪法院提起诉讼。
巫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向吴某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谭某对张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张某、谭某均未主动履行,吴某遂向巫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判决作出后,张某、谭某均未主动履行,吴某遂向巫溪法院申请执行。张某长期在外地务工,具体下落不明,且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谭某始终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不应当还款。
2025年3月7日,经吴某提供线索,巫溪法院执行局紧急出动,将谭某强制传唤到人民法院。到院后,谭某仍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巫溪法院遂决定对其拘留15日。3月9日,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通过其家属主动与吴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全部案款。
法条引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醒
担保有风险,一定要谨慎。现实生活中,因法律知识欠缺,或碍于情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能让自己承担风险。因此,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债务人的经济和个人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等情况,切勿草率为他人提供担保,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签字。
担保人也可能被强制执行?巫溪法院提醒您:为他人担保一定要谨慎!
作者:刘林松来源:重庆巫溪法院

2015年7月,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吴某提出借钱意向。吴某对张某偿还能力表示怀疑,张某遂找来吴某的朋友谭某作为担保人,吴某遂同意借款。 2015年7月19日,张某向吴某出具了借条借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