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购销合同未履行
去年9月20日,南方某地水果销售商刘佳与津市橘农李平签订了一份柑橘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李平在2013年11月下旬左右,将自产的4000斤柑橘出售给刘佳,总价款为3.6万元,合同中还对柑橘规格、品种等进行了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刘佳支付了1.5万元的定金,并约定如刘佳违约,李平无需退还定金;如李平违约,李平需赔偿定金数额的双倍。
过了双方约定的收购时间,刘佳以李平的柑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为由,拒绝收购当初约定的4000斤柑橘,李平多次催促也无果。最终,购销合同未能履行,两人因定金退还问题产生了纠纷。
判决:橘农返还部分“定金”
刘佳与李平多次协商无果,便将李平诉至津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佳认为,交货时李平提供的柑橘不符合当初合同约定的规格、品种,是李平违约在先,需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自己支付的1.5万元定金,即3万元。对此,李平辩称,柑橘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而刘佳在自己多次催促下都不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柑橘过度成熟而滞销,自己蒙受了损失,刘佳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不能返还。李平还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所言,刘佳却未能提供李平柑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
庭审中,法院通过调查,采纳了李平提供的相关证据,并认定李平并未违约。返还定金的多寡便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最后,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水果销售商刘佳违约。但因双方约定的定金额度违反了法律规定,李平需返还7800元给刘佳。
说法:定金不得超过标的20%
这里便有读者想知道,明明是刘佳违约,而按照合同约定如刘佳违约,定金应该归李平。为何最终,李平仍需返还刘佳7800元?
为此,记者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案中,刘佳未能履行合同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故其当初支付给李平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
但是,《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柑橘购销合同的总标的额实为3.6万元,其20%仅为7200元。剩余的7800元超过了主合同的20%,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超过这部分,可视为预付款,应当返还。
合同未履行 定金退不退?
作者:于海燕 高岚来源:湖南高院

纠纷:购销合同未履行 去年9月20日,南方某地水果销售商刘佳与津市橘农李平签订了一份柑橘购销合同。双方约定,李平在2013年11月下旬左右,将自产的4000斤柑橘出售给刘佳,总价款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