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走流水”?帮信是犯罪!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蝙蝠软件结识网友“托塔天王”,其称用银行卡“跑分”“走流水”,可以日赚几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蝙蝠软件结识网友“托塔天王”,其称用银行卡“跑分”“走流水”,可以日赚几千元。双方约定由张某某负责收购带有手机银行且额度较大的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卡号、用户名发到“飞机群”,银行卡进账后,用不同的银行卡进行流转,再转到指定的银行卡内,每笔转账支付8个点报酬。后张某某叫来被告人王某等人共同参与。各被告人参与“跑分”期间,部分被告人具体操作转账,部分被告人接送、看守提供银行卡的卡主,部分被告人同时向张某某等人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网上银行账户。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利用他人银行账户转账期间,各被告人伙同他人累计流转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资金111998元至443565.60元。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百度贴吧中昵称为“别奶我”的人,向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租借自己和妻子乔某名下共5张银行卡用于转账,获利3000元。刘某某提供的5张银行卡流入、流转资金125306.32元,流转出账125217.82元。后刘某某为获利,又介绍其朋友丁某某等人向张某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流转资金1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等五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张某某等五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跑分”“走流水”,通常是指行为人收购银行卡并提供给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组织卡主将上家流入银行账户内的犯罪所得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流转,再转入上家指定的账户内,从而将赃款转移分散。其中,收购银行卡、组织卡主进行“跑分”活动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供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并配合转账,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张某某等人明知自己参与“跑分”的资金来源不合法,为了获取高额提成,在张某某的组织下,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利用银行卡卡主提供的银行账户,将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异常流转后转入上家指定账户,流转金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了获取利益,向他人提供自己及妻子名下的银行卡并配合刷脸转账,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具有犯罪成本低、犯罪形式多样等特点,部分公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向他人租借银行卡的严重性,认为提供银行卡后的后续转账行为与自己无关,或贪图小利,收购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从而误入犯罪歧途,追悔莫及。因此,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在严防被骗的同时,更要守好自己的“卡袋子”,不参与“跑分”,不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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