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担保责任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李某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贷款到期后,张某仅归还5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李某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对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贷款到期后,张某仅归还5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继续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张某仍未能还款,而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人替张某清偿了该笔25万余元的债务。
李某偿还该款后,以债务人张某作为被执行人要求立案,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还款凭据、生效判决书,希望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直接行使追偿权。
法律意见
担保人在替主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行使追偿权,由法院裁定主债务人向担保人偿还债务,其直接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因为该复函与担保法规定相抵触,现实操作中能否直接行使追偿权应以判决书主文所判内容来决定,如果判决书主文未明确追偿权,担保人需另行起诉,然后依据新的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连带责任人在清偿债务后虽有追偿权,但是其权利行使的边界需要通过举证质证、调查核实并最终由审判庭的裁决来规范。因此,李某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应另行起诉主债务人,在新判决生效之后方能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
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在替债务人还清债务后,担保人以何种途径行使追偿权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一个必须思考的问题,根据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庭的职责抑或权力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止于判决书主文,执行法官虽然可以调查清偿事实,但是无权自主做出裁判。对追偿权的行使的范围、代为清偿的对价等等问题,而需要交由审判部门来确定追偿的数额以及追偿权行使的时间,最终才由执行部门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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