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康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就《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从发行条件、发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与保荐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为“上市公司”)再融资事项进行规定。本文主要从发行品种和方式、发行条件、发行的制度安排、发行程序等角度来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发行品种和方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可以选择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不适用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具体由中国证券会另行规定。
二、发行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条件采用“发行条件+负面清单”形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条件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具体内容如下:

公开发行条件

非公开发行条件

发行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负面清单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证券:

(一)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公开发行的制度安排
1、上市公司配股的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定价
上市公司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五。
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制度安排
1、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及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2、发行定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3、定价基准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4、锁定期
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的,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或者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
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为(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
5、减持限制
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五、发行程序
(一)内部决议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提交申请。
(二)交易所审核程序
1、受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交易所内部审核机构
交易所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审核时间
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中国证监会收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四)同意文书的有效期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上市公司自主选择。
(五)前次发行申请被否后的等待期
交易所因不同意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后,上市公司可以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附: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1911/t20191108_3657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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