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新规详解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言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据此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浮动利率上限
本次修正规定的利率上限系以LPR为基准的周期浮动利率机制,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包括一年期与五年期以上两类,本次新规以一年期LPR的四倍为利率上限。可见,未来民间借贷诉讼并不恒定在15.4%,需以合同成立当月发布的一年期LPR为准进行计算,如:
2019年8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为4.25%,其四倍为17%;
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为3.85%,其四倍为15.4%。
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5年期以上LPR为4.6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新规溯及力
根据新规规定,新规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不同案件适用分别为:
(1)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新规定。即以合同成立时(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约定利率为保护利率。
(2)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继续适用原规定,即法院保护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支持返还高于36%标准的利息。
(3)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新规发布时尚未提起诉讼的纠纷,保护利率上限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
新旧对比
规发布前,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以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将利率保护划分为“两线三区”。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分别为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高息无效区,即: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下调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在发布会上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但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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