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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日,丹阳法院审结多起因擅自使用他人图片引起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我们来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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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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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B企业赔偿A公司500元,案件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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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自媒体蓬勃发展,自媒体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得不偿失。法官建议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宣传过程中,多挖掘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在使用文字作品、图片乃至视频等素材时,需要进行严格审查,选择正规网站的正版资源,避免使用网上来源不明的素材,在使用有水印、权利作品的声明时,需要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还应当做到事中审核,定时自查图片侵权风险,避免侵权被诉,一旦被诉至法院,应及时删除,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屈 源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丹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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