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案例说起:一场重特大火灾引发的连环案,看律师如何诉讼,定分止争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在未央区建有500多亩的仓库区,其中4#仓库面积为11782平方米,经分隔后,分别由五家公司承租,各公司承租区域互不相通,各走各的大门。
1、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在未央区建有500多亩的仓库区,其中4#仓库面积为11782平方米,经分隔后,分别由五家公司承租,各公司承租区域互不相通,各走各的大门。B公司承租面积为3170平方米,C公司承租面积为2700平方米,剩余面积由另外三家公司分别承租。
A公司与B公司《仓库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的库房区域为自管库,B公司自行承担其租赁库房内的管理及安全风险责任。A公司与C公司《仓库租赁合同》亦约定,C公司承租的仓库区域为自管库,自行承担库内的管理及安全风险责任,A公司负责整个库区的安全(自管库内除外)。
2011年7月,A公司出租给B公司的仓库区域发生重大火灾,致使相邻的C公司承租的库区存放医药等货物受损,损失近4500万元。C公司在平安保险公司为库房药品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额2070万元。2012年11月,平安保险支付C公司保险赔偿金2070万元。火灾前,A公司与C公司仓库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未续签租赁合同,C公司使用仓库,A公司未提出异议。
2011年9月,《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A公司4号仓库租赁给B公司库区内F库中北部。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纵火、雷击、药品自燃,不能排除F库内电气线路及设备故障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灾害成因为:火灾发现晚、报警晚,仓库无有效防火分隔,仓库管理使用不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灾后,各方当事人就该火灾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遂形成系列连环案件,诉讼旷日持久。
2、C公司的损失如何主张
基于请求权基础分析的三种情况,C公司以谁为被告、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3、三种情况法律效果之分析
第一种情况以A公司为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约定C公司承租的仓库区域为自管库,自行承担库内的管理及安全风险责任,C公司负责整个库区的安全(自管库内除外)。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原因及合同约定,火灾为C公司自管库外火灾,A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C公司自管库范围为其承租的4#仓库2700平方米区域内。
A公司出租的4#仓库整体面积11782平方米,统称为自管库;C公司在4#仓库承租的2700平方米与其他区域设置有隔墙,形成独立区域;虽然C公司对其承租的该2700平方米区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可进行控制,但C公司对此外的4#仓库其余部分面积,无法实施管理并控制等。因此,C公司承租的4#仓库2700平方米区域内系C公司的自管库范围。
其次,火灾为C公司的自管库外火灾。
西安市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A公司租赁给B公司库区内F库中北部,且该起火部位位于C公司的自管库范围之外,故涉案火灾事故为C公司的自管库外火灾。
最后,A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另行向第三人B公司追偿。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特别是,A公司为大型仓储物流企业,有固定租金收益,偿债能力强。B公司本身为药品流通企业,火灾事故后,经营已经严重受损,偿债能力低下。因此,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能够案结事了,实际法律效果好。
第二种情况以B公司为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原因,B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火灾事故中无过错,故此次火灾导致C公司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
第三种情况以A、B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损失:
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火灾原因,B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火灾事故中无过错,故此次火灾导致C公司的损失应由B公司承担。
4、C公司诉讼过程
C公司起诉时,火灾原因尚未明确,C公司以A、B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损失。C公司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后,基于火灾原因认定,撤回对B公司起诉,由侵权之诉变更为违约之诉,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一审支持了C公司诉请。此后,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二审、最高院再审、提审程序,最终调解结案,A公司赔偿了C公司损失,案结事了。
5、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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