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赠与的财物能否追偿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案情重现 2014年8月,叶桦(化名)与白倩(化名)在单位组织的相亲会上一见钟情,几次见面后,开始了正式交往。恋爱中,两人你侬我侬,如胶似漆。

案情重现
2014年8月,叶桦(化名)与白倩(化名)在单位组织的相亲会上一见钟情,几次见面后,开始了正式交往。恋爱中,两人你侬我侬,如胶似漆。
根据白倩的要求,也为了表示自己对白倩的真心,叶桦自2014年12月起,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给了白倩19万元。
2016年3月,双方在筹备结婚事宜的过程中,却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加上双方父母也不支持,最终两人不欢而散。
分手后,白倩陆陆续续在叶桦的要求下归还了他3万元,可是,不久之后她认为,叶桦的钱原本就是自愿赠与她用的,便不愿意归还剩下的款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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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2日,叶桦向法院起诉,要求白倩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16万元。叶桦称上述钱款系白倩主动索要,当时考虑到白倩愿意与自己结婚,才将钱款赠与她。
法庭上,白倩承认叶桦确实给了自己19万元。
白倩表示19万元中的3万元她已归还,另外一部分已在恋爱期间消费,其余则属叶桦对自己的自愿赠与。
白倩声称导致双方分手主要是叶桦父母不满意自己这个准儿媳,频频挑刺,这令她的人格受到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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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叶桦和白倩恋爱期间,叶桦陆续将19万元赠与白倩,其后两人恋爱关系结束后,白倩共归还叶桦3万元,对此事实,双方均无疑义。
叶桦将上述钱款赠与白倩,目的是为了与白倩结婚。现双方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白倩继续占有争议钱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鉴于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消费开支较大,且有证据证明,其中部分费用确由白倩支出,法院酌定白倩应当返还上述钱款的50%,即8万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接受。
律师说法
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达,民众逐渐富裕。情侣在恋爱期间互赠贵重财物司空见惯。然而造化弄人,一旦情人反目,围绕赠与的大额财物的归属却往往引发争议。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应当返还?让律师来为您解答:
一、无婚约状态下的赠与
恋爱中的双方如果没有婚约,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财物的,另一方表示接受,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已经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来调整。由于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恋爱中只要赠与方赠与财物并交付,受赠方接受即可成立,赠与人无权要求被赠与人返还财产。但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但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物尽其用,法律还对撤销赠与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有婚约状态下的赠与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婚姻的缔结为目的,一方赠与的较大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因此,彩礼从本质来看其依附的是一种身份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身份关系不应当按照合同法来调整,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恋爱中的一方赠与另一方较大财物是以婚姻的缔结为条件时,当双方缔结婚姻之条件不能成就时,受赠方就应当返还赠与的彩礼。
参考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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