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该条文的规定明确了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概念,是第三人以新的债务人的名义加入到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承诺由其与原来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原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承担方式,其所需要承担的债务责任与保证相比要加重许多。
那么如何辨别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增信措施的承诺性文件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还是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
具体分析
首先,从相关法律适用方面分析。保证责任与债务加入在债务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债务加入是第三人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证责任则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三章关于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二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异。保证责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担保从属性、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保证人追偿权等规定,而债务加入则适用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制度等规定。保证责任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一种义务,具有一种附带性;债务加入人并非从债务人,而是共同债务人,与原债务人无主次之分,无需待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加入人即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相较于保证人,债务加入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更重。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因此,无论增信承诺文件名称为何,均应当首先通过文义判断其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通常情况下,明确的措辞足以显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增信承诺文件中明确适用“保证”或者“债务加入”措辞,或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的,应当根据文义优先的原则判断法律关系的属性。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了: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在根据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证。实践中,在承诺文件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根据承诺文件的文义、合同目的、合同条款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综合分析,以判断承诺文件的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如第三人并未明确表示其行为是“债务加入”,且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事实上具有从属性的特征,或有明确其债务应当在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承担,则该第三人对主债务承担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判断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文件是债务加入还是提供保证,需从增信承诺文件的文义、目的、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履行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系列交易安排的利益关联程度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如何区分第三人的承诺性文件是属于债务加入还是提供保证担保
作者:陈子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