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沿追踪研习(2023.07)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河北省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重点条文研习 NO.

河北省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重点条文研习
NO. 1、有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款
第一条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依据民间借贷合同特点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之外,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情形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1、因不正当两性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补偿费”等形成的债务;
2、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非法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债务。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NO. 2、有关单位内部集资的条款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内部集资:
(1)将社会人员吸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继而向其吸收资金的;
(2)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
(3)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
(4)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 3、有关“砍头息”的条款
第十条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小部分款项系以现金交付,虽有收条等债权凭证,但出借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也未能对现金支付的原因、资金来源支付细节等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金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
出借人支付了全部约定借款,但借款人在收到借款的当天或极短时间内即将其中小部分款项返还出借人或支付给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借款人主张该笔款项为预扣利息,出借人不予认可但又无法对其用途做出合理解释,特别是该笔款项数额与借期内某段区间借款利息数额基本一致时,一般可认定为预扣利息。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NO. 4、有关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条款
第十二条出借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主张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
(3)律师费,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支持;
(4)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审查借款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NO. 5、职务借款,个人使用情况下还款责任的规定
第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由其个人使用,出借人主张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予以支持。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
有证据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为其本人借款,以及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请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应予支持。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 6、有关网络借贷平台的条款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媒介服务形成借贷关系的,借贷双方与平台成立中介合同关系,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介人负有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借贷双方如实报告的义务。因网络借贷平台存在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提供虚假情况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借贷双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NO. 7、有关职业放贷行为的条款
第十七条职业放贷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或其关联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出借次数或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借款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即可认定为具有营利性,不以是否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性的认定条件。
同一出借人或其关联出借人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的不同借款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 6 次以上的,一般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个别案件即使尚未达到两年 6 次的一般标准,但有充分证据可以确认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的,也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认定为职业放贷
NO. 8、有关虚假诉讼的条款
第十八条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甄别措施:
1、传唤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后果;
2、要求当事人就其主张进一步补充提交其他相关证据;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4、其他查明案件所需的措施。
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关联案件的,可以交由同一业务庭、同一合议庭审理。对关联案件合并审理的,应要求不同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单独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或虚假诉讼进行关联案件检索。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NO. 9、有关借款人借贷行为犯罪的条款
第二十条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同时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讼请求。
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
(1)应当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
(2)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
(3)《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一般宜载明建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4)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变更为刑事冻结、扣押手续。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NO. 10、颁布施行条款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5月19日)。全省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可参考本指南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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