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北京时间5月13日,在美国开庭的郑爽张恒抚养权纠纷一案落幕,张恒取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独立决定权”(Parenting Solo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美国丹佛法院出示的判决书中认定,由于父亲张恒是孩子唯一认识的父母,也是孩子们18个月以来的主要抚养人,因此法院判决,张恒将对孩子们拥有唯一的决定权。
何为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
因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此义务为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而灭失。抚养的形式有直接抚养(即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即支付抚养费)等。因此在离婚诉讼或者抚养权诉讼中,诉讼双方争取的其实不是抚养权,而是争取父亲/母亲直接抚养或者子女随父亲/母亲共同生活,未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同时,一方成功取得抚养权,子女归其直接抚养,另一方也依法享有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的规定: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美国法律关于抚养权的规定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是家事纠纷中解决婚姻纠纷和抚养关系争议应首要遵循的原则,即在子女抚养权诉讼中,法院必须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该原则决定了子女利益优先于父母利益获得考虑,同时将子女最大利益的认定权力赋予法官。
因此,法院判决抚养权时有9个考虑因素:
1.Wishes Of Children’s Parents As To Parenting Time
(父母对抚养子女的计划)
2.Wishes Of Children
(子女自身的意愿)
3.Interaction And Interrelationship Of Children With Parents And Others
(子女与父母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处的时间)
4.Children’s Adjustment To Home,School,Community
(子女上学通勤的时间)
5.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Of All Individuals Involved
(抚养子女一方的身心健康情况)
6.Ability Of Parties To Encourage Sharing Of Love,Affection,And Contact Between The Child And Other Party
(父母一方鼓励子女和其他人分享爱、情感和关心的能力)
7.Past Pattern Of Involvement Of The Parties With The Children
(父母一方在过去与子女的相处方式)
8.Physical Proximity Of Parties To Each Other
(父母与子女所在地的距离)
9.Ability Of Each Party To Put Interests Of Children’s Ahead Of Their Own
(争取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将子女的利益放在自己的利益之前)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是父母一方的责任心、爱心和自身的心理和身体健康。
在郑爽与张恒的抚养权纠纷一案中,从两个孩子出生至今,主要由父亲张恒进行抚养照顾,母亲郑爽极少对孩子进行探望和陪伴。并且根据张郑双方对外披露的聊天记录显示,郑爽不仅在代孕母亲孕期表达了希望堕胎的想法,在孩子出生后也没有对孩子进行抚养的期望。同时张恒方还主张郑爽患有严重的心理问题,曾出现过自伤自残的现象,难以保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综合以上因素,若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郑爽方,显然并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因此,郑爽在与张恒的抚养权纠纷中败诉并非无理无据。
郑爽和张恒的孩子未来回国后可以上中国户口吗?
可以。
据美国宪法规定,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一出生即获得美国国籍。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孩子未来回国就不能上中国的户口了。根据相关规定,在美国出生的孩子需要办理国内上户口或者国内寄养手续时,需要提供美国出生证认证文件、公证认证申请表、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以及国外居留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孩子的护照复印件,随即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手续即可。
在本案中,张恒作为父亲以及取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独立决定权,他可以单独做出决定带孩子回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回国后给孩子办理上户口,这些手续都无需再经过郑爽的同意。
我国法律有关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我国法律中,主要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实践等具体情况,对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问题作出裁决。
结合郑爽张恒抚养权争夺案的具体情况,倘若该案件回到我国进行审理,若考虑到两个孩子目前都未满两岁,且母亲郑爽的经济能力明显优于张恒,郑爽方的胜诉几率看似大于张恒。但另一方面,郑爽从未尽抚养义务,两个孩子一直由张恒抚养长大。即使张恒案在中国的法院进行审理,法院也可能会依据《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篇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故而判决子女由张恒直接抚养,随张恒共同生活。更何况郑爽不仅有着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目前还面临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指控,这些问题都会影响对其争夺抚养权带来不利影响。
笔者观点
虽然法系不同、法规有异,但中美两国对于家事纠纷中抚养权的争议都严格遵守着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毕竟,无论抚养权如何归属,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并不因此消灭。
劳燕分飞散,血脉长相连。父母之间的恩怨难解难分,但孩子始终是无辜的。如今官司落幕,张郑各自取得了抚养权和探视权,希望他们能够善用自己的权利,真正让孩子的成长“不留遗憾”。
从“郑爽张恒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看中美抚养制度区别
作者:吴慧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事件介绍 北京时间5月13日,在美国开庭的郑爽张恒抚养权纠纷一案落幕,张恒取得了两个孩子的“抚养独立决定权”(Parenting Solo Decision-Making Autho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