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许提交了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随着《条例》的普及日益深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与日俱增,在关乎国民生计等重要领域更呈井喷状态。
但是,在接触了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后笔者发现,“政府信息公开”这扇门的打开方式出现了偏差。很多时候,大家只是拿着“咨询”、“查询”的钥匙,就想打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
那怎样才能正确打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门呢?找到正确的钥匙,首先要学会识别错误的钥匙。和大家分享以下三类信息公开申请,看看你是不是遭遇了或者提交了“假的”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不等于答复咨询事项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注意看)(敲黑板)政府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是行政机关“知道”的信息。所以,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描述是这样的:
“你机关XXX的依据是什么”
“申请公开关于XX政策的落实情况”
“XX事项是否XXX”
那其本质上就是在以信息公开的名义就相关事项向行政机关咨询。行政机关也许知道申请人描述的内容,也可以回答其中的问题,但是该类申请因为无法指向具体的有载体的信息,行政机关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只能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属于《条例》调整范畴。
温馨提示:行政机关切不可看见此类表述即不加判断地将信息公开申请归类为“咨询事项”,还是要审慎定夺,申请人的描述能否指向既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查询工具
实践中,有的申请人会选择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规避某类政府信息的查询程序。不需要跑腿,不需要提供复杂的手续和证明文件,只需要在家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就能获取其想查询的资料。
常见的申请类型包括:申请获取复议卷宗材料、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申请获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上述申请已属特别法调整范畴,就不应再适用《条例》解决相关问题。对此,行政规章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均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
针对常见的复议案件当事人申请获取复议卷宗材料的,《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针对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馆的,《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针对申请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亦明确,当事人依据《条例》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应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
温馨提示: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所有政府信息的统一出口,需要区别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哪些类别,有特殊法对该类信息的获取方式进行规定的,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按照特殊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不等于帮助加工、汇总、整理、分析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未经汇总、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换言之,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前便已客观存在,无需行政机关根据信息公开申请的描述另行进行汇总、整理、加工、分析。实践中,无论是出于课题研究还是其他目的,有的申请人会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对某类信息进行加总或者分析。这类信息与“咨询事项”的区别在于,这类信息有具体指向,分布在不同的载体,只是未形成一份完整的政府信息。
温馨提示:对于一份申请表上填写多个申请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为避免与需要“加工、汇总、整理、分析”的信息相混淆,建议按照“一事一申请”的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上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最常遇到的误区。绕开这些误区,能帮助申请人高效地获取其申请的信息;识别这些误区,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处理和正确引导该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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