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支柱”―― [古罗马]西塞罗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马克思
“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 [英]霍布斯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付出的代价”――[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郑爽前男友张恒放出“大杀器”,直接在个人微博公开了郑爽的“阴阳合同”,一时间引起央视网、《人民日报》等多家官媒的关注。随后,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税务机关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最终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其实,此次风波,郑爽并不是娱乐圈的“先例”,之前,知名女明星范某某已是前车之鉴。2018年,税务部门查出范某某偷逃税2.55亿,税务机关开出5.95亿的最大罚单,并加收这笔税款的滞纳金0.33亿元,最终范某某在规定期限内缴清8.83亿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避免了一场刑事风险,风波亦渐平息。当时,不少瓜众们都在想:这么一大笔巨额罚款,威慑力很大,恐怕今后没有明星再敢偷逃税了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已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郑爽这次偷税被罚巨款,肯定会给采用各种形形色色手段“避税”的高收入者敲响警钟,但相信郑爽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位因个人所得税偷税而被处罚的明星。
01如何理解纳税义务?
现代法治社会,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中隐含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民之所以纳税,目的乃在于以所纳之税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可以说,国民的纳税义务本质上是其营业自由与职业自由的对价,没有纳税义务,就不可能有经济自由。因此,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指出的那样,“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有读者可能会有疑问,经常看到报道一些国内名星移民海外已成为外国公民,但还在中国大陆赚钱,这种现象近年来并不少见,那么作为外国公民的明星,也要在中国纳税吗?
其实,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并不限于本国公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法》上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并具体规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内涵以及纳税的范围。另外,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税负最终会转嫁给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最终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流转税的纳税人,这里当然无论最终的消费者是本国公民或非本国公民。不过,在税法的逻辑中,纳税是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付出的对价,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税法中,设计了针对短期来本国旅游的游客在出境时可以就其在本国境内购买的商品申请退税的制度,其逻辑就是短期游客未(充分)享受到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量能课税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量能课税即国家根据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大小进行征税,务求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纳税能力相称,税收负担力求公平合理,因此,所得较多、财产较多或者消费较多的人,由于其支付税收的能力相对也较大,故其所负担的税负相对的亦应该较多。因此,那些日进斗金的明星、巨富大贾们应当多缴税,一方面是税法量能课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在尽一种社会责任。
明星偷税,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详细的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纳税申报的方式。从媒体报道来看,明星偷税的主要手段是采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这两种方式肯定是偷税),或者以个人工作室或参股一系列公司等方式进行“避税”,但把握不好即成为偷税或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02 如何理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包括:
守法性原则。包括合法节税和非违法的避税两个层面。
前瞻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税收义务的发生是具有滞后性的,纳税人对其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先的设计、规划和安排,要进行税收筹划的话,必须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以具有前瞻性的特点。
目的性。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最轻税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多个税收方案中选择税负最少的,还有一种是在纳税总额差不多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最晚的方案,由于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税收时间越往后,获得的税收收益就越多。
综合性。因为存在多种税基,它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一种税基的减少可能会增加另一种税基,本期税负的减少可能会带来以后几个纳税期税负的增加,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进行综合的考虑,不能只是重视某一种税负的减少,要着眼于纳税主体“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整体财务目标。另外,还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概率等等目标。
互利性。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不是筹划方一厢情愿的事,还需要另一方的协调配合,而且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税收利益的适当让渡促成税收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现实中,税务筹划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为合法节税,国家予以支持和保护;如果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钻法律漏洞和空子,则构成脱法避税,会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采用非法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则构成偷税,会被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下图对“节税”、“避税”、“偷税”这三个概念作了形象的区分:
03 什么是偷税?
1.偷税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偷税的主观状态与证明责任。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偷税,税务机关只需要取得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相关证据即可,纳税人如果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偷税即成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之作出行政处罚。
3、偷税的追征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对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不受时效限制。
4、偷税的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四款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前述的明星范某某偷税案,因范某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范某某主动认缴认罚,故免除了一场牢狱之灾。
5、偷税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4 什么是逃税罪?
1、逃税罪的概念。《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逃税的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结合《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中有关刑期的规定,偷税漏税的追诉期限为5到10年。
05 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必须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个文件中,均有“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之类的表述。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先后发布三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文件第二条: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三)足球俱乐部;(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六)高等院校;(七)星级饭店;(八)娱乐业企业;(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高收入个人主要是:(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三)建筑工程承包人;(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八)大、中学教师;(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虽然该文件已被全文废止,但该文件是三个文件中唯一对“高收入行业和单位”、“高收入者”予以明确列举的文件,相信对理解税务机关是如何认定“高收入行业和单位”、“高收入者”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文件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具体要求重点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其中特别提到:“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该文件在国税发〔2010〕5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高收入行业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的要求,其中重点提到“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发〔2011〕50号两个文件,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06 税务机关如何发现偷税行为
近年来,从媒体报道来看,明星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罚多是来自于举报。现实中,税务机关发现偷税行为,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结语
在当前强调“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共富裕的新时代,切勿低估高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决心。近年来,税务机关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得到广泛的运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不断升级与完善,强大的信息系统管控和大数据共享模式有效弥补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短板,极大的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掩盖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隐藏的事,没有不被人知道的”,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义务,明星等高收入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但税收筹划的首要前提是必须合法,那种通过阴阳合同、隐藏真实收入等简单、粗暴的方式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切勿心存侥幸。
“税收是国家的主要支柱”―― [古罗马]西塞罗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马克思
“主权者向人们征收的税不过是公家给予保卫平民各安生业的带甲者的薪饷”—— [英]霍布斯
“税收是我们为文明付出的代价”――[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郑爽前男友张恒放出“大杀器”,直接在个人微博公开了郑爽的“阴阳合同”,一时间引起央视网、《人民日报》等多家官媒的关注。随后,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日前,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税务机关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最终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其实,此次风波,郑爽并不是娱乐圈的“先例”,之前,知名女明星范某某已是前车之鉴。2018年,税务部门查出范某某偷逃税2.55亿,税务机关开出5.95亿的最大罚单,并加收这笔税款的滞纳金0.33亿元,最终范某某在规定期限内缴清8.83亿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因此避免了一场刑事风险,风波亦渐平息。当时,不少瓜众们都在想:这么一大笔巨额罚款,威慑力很大,恐怕今后没有明星再敢偷逃税了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已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郑爽这次偷税被罚巨款,肯定会给采用各种形形色色手段“避税”的高收入者敲响警钟,但相信郑爽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位因个人所得税偷税而被处罚的明星。
01如何理解纳税义务?
现代法治社会,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中隐含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民之所以纳税,目的乃在于以所纳之税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可以说,国民的纳税义务本质上是其营业自由与职业自由的对价,没有纳税义务,就不可能有经济自由。因此,正如本杰明·富兰克林所指出的那样,“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有读者可能会有疑问,经常看到报道一些国内名星移民海外已成为外国公民,但还在中国大陆赚钱,这种现象近年来并不少见,那么作为外国公民的明星,也要在中国纳税吗?
其实,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人并不限于本国公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个人所得税法》上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并具体规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内涵以及纳税的范围。另外,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税负最终会转嫁给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最终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流转税的纳税人,这里当然无论最终的消费者是本国公民或非本国公民。不过,在税法的逻辑中,纳税是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而付出的对价,因此在一些国家的税法中,设计了针对短期来本国旅游的游客在出境时可以就其在本国境内购买的商品申请退税的制度,其逻辑就是短期游客未(充分)享受到本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量能课税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量能课税即国家根据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大小进行征税,务求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纳税能力相称,税收负担力求公平合理,因此,所得较多、财产较多或者消费较多的人,由于其支付税收的能力相对也较大,故其所负担的税负相对的亦应该较多。因此,那些日进斗金的明星、巨富大贾们应当多缴税,一方面是税法量能课税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在尽一种社会责任。
明星偷税,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详细的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各种所得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纳税申报的方式。从媒体报道来看,明星偷税的主要手段是采用阴阳合同、隐匿收入(这两种方式肯定是偷税),或者以个人工作室或参股一系列公司等方式进行“避税”,但把握不好即成为偷税或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02 如何理解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税法给予的有利于自己的优惠政策和可能选择,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的安排和筹划,以达到节税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目的。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包括:
守法性原则。包括合法节税和非违法的避税两个层面。
前瞻性。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税收义务的发生是具有滞后性的,纳税人对其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进行的事先的设计、规划和安排,要进行税收筹划的话,必须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所以具有前瞻性的特点。
目的性。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最轻税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在多个税收方案中选择税负最少的,还有一种是在纳税总额差不多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最晚的方案,由于资金是具有时间价值的,税收时间越往后,获得的税收收益就越多。
综合性。因为存在多种税基,它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一种税基的减少可能会增加另一种税基,本期税负的减少可能会带来以后几个纳税期税负的增加,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进行综合的考虑,不能只是重视某一种税负的减少,要着眼于纳税主体“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整体财务目标。另外,还要考虑纳税主体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概率等等目标。
互利性。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行,不是筹划方一厢情愿的事,还需要另一方的协调配合,而且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税收利益的适当让渡促成税收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现实中,税务筹划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则为合法节税,国家予以支持和保护;如果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钻法律漏洞和空子,则构成脱法避税,会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和纳税调整;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采用非法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则构成偷税,会被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下图对“节税”、“避税”、“偷税”这三个概念作了形象的区分:
03 什么是偷税?
1.偷税的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偷税的主观状态与证明责任。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偷税,税务机关只需要取得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相关证据即可,纳税人如果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并无故意,偷税即成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之作出行政处罚。
3、偷税的追征时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因此,对偷税的,税务机关追征不受时效限制。
4、偷税的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第四款的规定:
“纳税人发生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前述的明星范某某偷税案,因范某不存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范某某主动认缴认罚,故免除了一场牢狱之灾。
5、偷税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4 什么是逃税罪?
1、逃税罪的概念。《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逃税的追诉时效。《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结合《刑法》第201条“逃税罪”中有关刑期的规定,偷税漏税的追诉期限为5到10年。
05 明星等高收入人群必须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个文件中,均有“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之类的表述。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先后发布三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文件第二条: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三)足球俱乐部;(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六)高等院校;(七)星级饭店;(八)娱乐业企业;(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高收入个人主要是:(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三)建筑工程承包人;(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八)大、中学教师;(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虽然该文件已被全文废止,但该文件是三个文件中唯一对“高收入行业和单位”、“高收入者”予以明确列举的文件,相信对理解税务机关是如何认定“高收入行业和单位”、“高收入者”还是有参考价值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文件要求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并具体要求重点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管理和工资、薪金所得比对管理”、“外籍个人取得所得的征收管理”。其中特别提到:“各地税务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及时获取相关劳务报酬支付信息,切实加强对各类劳务报酬,特别是一些报酬支付较高项目(如演艺、演讲、咨询、理财、专兼职培训等)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督促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该文件在国税发〔2010〕5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高收入行业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的要求,其中重点提到“加强对个人从事影视表演、广告拍摄及形象代言等获取所得的源泉控管,重点做好相关人员通过设立艺人工作室、劳务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取得演出收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
国税发〔2010〕54号和国税发〔2011〕50号两个文件,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稽查部门要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列入税收专项检查范围,认真部署落实。建立健全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监控体系,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涉税信息的获取与整合应用。通过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比对,掌握高收入者经济活动和税源分布特点、收入获取规律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06 税务机关如何发现偷税行为
近年来,从媒体报道来看,明星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罚多是来自于举报。现实中,税务机关发现偷税行为,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结语
在当前强调“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共富裕的新时代,切勿低估高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的决心。近年来,税务机关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税收征管中得到广泛的运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不断升级与完善,强大的信息系统管控和大数据共享模式有效弥补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短板,极大的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掩盖的事,没有不露出来的;隐藏的事,没有不被人知道的”,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义务,明星等高收入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但税收筹划的首要前提是必须合法,那种通过阴阳合同、隐藏真实收入等简单、粗暴的方式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税),切勿心存侥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