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抚养权争夺战 --谁更有资格成为孩子的守护者?

来源:泽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近日,笔者负责几起抚养权争夺纠纷案件处理:自夫妻关系破裂但又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夫妻一方便有计划地抢夺、藏匿婚生子,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拖延离婚诉讼进程,另一方面又与2周岁半的孩子形成稳定的生活
前言
近日,笔者负责几起抚养权争夺纠纷案件处理:自夫妻关系破裂但又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夫妻一方便有计划地抢夺、藏匿婚生子,一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拖延离婚诉讼进程,另一方面又与2周岁半的孩子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从而主张抚养权归属自己。另一案为当事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子,希望离婚后两个孩子都由当事人一人抚养。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笔者不禁思考,面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被抢夺方只能束手就擒,将抚养权拱手让出?弱势一方是否有救济途径?家庭中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是否有可能判决由一方同时抚养?
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04月10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父母任何一方均不得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事宜,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可以明确,法律在不断丰富完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规制度。一方面,通过专门立法对妇女、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保护。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在相关立法中强化妇女、未成年人保护。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笔者结合实务典型案例对抚养权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案件事实:申某甲、吕某于2010年2月23日在桐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8月12日生育女儿申某乙。2012年起,申某乙在吕某所在义乌伊顿国际学校读书,2014年9月份,申某甲带申某乙回桐庐县江南镇深澳村居住并在该村学校读书。2015年5月,吕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女申某乙由吕某抚养教育,申某甲承担抚养教育费。
一审法院认为:
申某乙年仅6岁,跟随母亲生活可得到更为细致的生活照顾,且吕某现在伊顿国际学校任教,申某乙在被接至深澳村前亦在该学校读书,申某乙跟随吕某更方便得到照顾,且可得到更优质学校教育,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申某乙由申某甲、吕某共同抚养,随吕某共同生活。
申某甲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父母双方都主张自己抚养孩子,均系舔犊情深的表现,亦为人之常情。但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申某乙系女孩,年仅6岁,之前亦在伊顿国际学校读书,而吕某在该学校任教,故一审认为申某乙跟随母亲生活,可以更方便得到细致的生活照顾和学习教育,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
由该案可以明确,通过隐匿、抢夺孩子未必就能夺得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来判定归属。
此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2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则案例进一步点出了抢夺、藏匿孩子行为的违法性。
法院认为:李某(男)的父母在未告知王某(女)的情况下,将孩子带回老家藏匿,甚至在王某找到老家时暴力阻止王某与李宝见面,已构成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剥夺了孩子享受母亲亲身陪伴、亲自抚养的法定权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激化了夫妻双方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恶劣,应予禁止。同时,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以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一旦被认定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判决由无过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随着三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家庭结构发生数量关系的变化,离婚过程中涉及到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又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夫妻二人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是法院在长期实践中采取的一种裁判方式,并非绝对正确,同时抚养两个孩子并非天方夜谭。
具体案例参考
(2020)赣10民终811号
案件事实:熊某与周某1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儿子周某2、女儿周某3,两兄妹自幼随周某1母亲生活,并在沧源村小学读书,熊某在起诉后将女儿周某3带至外地。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熊某曾以周某1不顾家、不会关心人为由于2017年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后被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后两人长年异地打工,仅在春节时团聚。现熊某以周某1对熊某及子女一点都不关心为由诉至二审法院要求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认定,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合考虑子女生活状况及父母抚养条件。本案中,1、周某3一直与哥哥周某2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已适应当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2、周某1有稳定收入,具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两个孩子一起成长,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更为有利。3、熊某在厦门以开麻将馆为主要收入来源,居住在麻将馆楼上,生活环境复杂,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周某3尚不足7周岁,处于身体成长、心理发展及性格养成的关键时期。其次,根据前文对证据的分析,熊某并没有很好的储蓄习惯,当前熊某的经济状况并不能为周某3提供可靠稳定的生活支持,今后熊某的收入要负担其与女儿周某3的生活学习费用,其抚养压力明显过重。4、再次,结合熊某、周某1在一、二审的陈述,周某3在被熊某接到厦门后曾有给爸爸、奶奶发微信表达妈妈不要自己,要回老家的意见,虽然熊某主张是因管教孩子睡觉、做作业引起,但熊某一人在厦门工作生活,在有社交生活时无法妥善的安置周某3亦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综上,虽然在大城市能够享受好的教育、医疗条件,但更加重要的是带养人提供给孩子的健康生活环境,稳定居所及生活,以及给予孩子的关心和爱护。一审判决考虑到周某1与熊某的实际情况,为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判决婚生子女周某2、周某3均由周某1直接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小结
笔者根据法院判例结合实务中的办案经验对判决两个孩子均由一方抚养的原因经验总结如下:
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是由该方或其父母负责孩子的生活起居,已形成非常稳定的生活状态。
②该方有稳定收入,已为孩子提供优越的教学资源,且未来能持续提供。
③该方父母对该方抚养孩子的重大经济支持(非必要,但属于加分项)。
综上,抢夺、藏匿孩子方并不必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男女双方中的一方仍有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可能性,至于究竟由哪一方抚养仍需回归最基本的考量因素: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经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的,仅仅是确定了父母某一方与子女一起生活的权利,可称之为直接抚养权。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失去监护权,亦有权要求探视、关心子女的成长。所以,不管子女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没有改变。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探视权从而跟子女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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