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经济合同,是经济行为的重要载体,是规范合作各方权力义务的宪法,几十年来,律师们已经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的进行约定,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管辖法院,保证人等等法律制度,有效的保障经济行为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经济合同中涉及税务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这个被忽视的税法规范,正在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不断刷新自己的存在感,甚至已然成为法律风险中的TNT,惊爆全场。
案例一 产权人有没有法律义务开发增值税发票?
某银行拥有法院裁定抵债资产,资产为位于某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为尽快完成过户,该银行愿意负担所有税费。但因原产权人不配合出具增值税发票,税务局这边始终告知银行不能办理相应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缴纳手续,现已过去四年,仍无结果。期间银行无法时间控制抵债资产,也无法进行资产处置,导致每年损失数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销售方销售不动产,按照税收实体法规定,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购买方作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契税。那销售方有没有义务开具发票呢?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基本可以认定,本案中产权人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义务依法纳税,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二 收款方不开具发票怎么办?诉讼解决。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商公司”)因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温商公司同时请求法院判决中天公司向其开具发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温商公司应另行解决。温商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支持了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向其开具发票的请求。
案例三 向税务局投诉收款方不开具发票,税务局责令收款方开具
成都微创医院成都市青羊区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成都微创”)是一家2006年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2011年开始长期在四川省科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欣公司)购买药品,科欣公司将药品送至微创医院后,由微创医院的药房员工蒋丽萍或其他员工进行签收。2017年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成都微创向科欣公司支付货款3165086元,同时支付违约金。但是科欣公司一直未向成都微创开具发票。
成都微创自2017年开始通过税务举报电话以及递交材料的方式投诉举报,税务局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后,责成科欣公司向成都微创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似乎,我们从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中,找到了案例一某银行遇到的问题,可以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具发票,也可以请求税务机关责令开具发票。
真的可行吗?能化解司法拍卖中产权人不开具发票的税法风险吗?未必。
通过诉讼,暂且不论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即便是支持了,怎么执行?如何强制执行?如果产权人不配合怎么办?让法官去到公司的电脑前开发票?人家不配合,当然不会给你U盾,进不了金税系统,自然开不了发票。
去强制税务机关代开?依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也就是说,只能为纳税人代开,而且需要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无权强制代开。
由税务机关强制?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有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开具发票呢?没有。问题依然无法解决。
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对此情形法律的约束规范一片空白。我们能做什么呢?
合同。既然是经济行为,我们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未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呢?比如,收款方应在三日内向付款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开具的,付款方有权利向对方主张因未能收到发票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这样,就无需非要取得发票,通过民事诉讼,拿到生效判决书,可以依法作为入账凭证。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税率,金额,种类,普票还是专票,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取得发票,一方面要作为入账凭证,另外也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把该部分损失,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同样可以实现发票开具的商业目的,不影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避免出现案例一中的难题。更重要的是,在虚开发票犯罪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好,收到虚开的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造成不能抵扣损失,甚至引发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都要落实到合同中。
案例一中,如约定: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拍卖,借款人应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拒绝开票的,出借人有权利向借款人主张因其拒绝开票导致的相应税款损失、利息损失、会计损失等一切后果。
在合同中这样约定的话,如果产权人拒绝开票,导致的直接损失是买受人无法入账并抵扣,凭法院判决可以入账,无法抵扣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相应的税款。
税法风险在合同中愈加凸显,加大税法的风险防范,防止税法炸药包的爆炸,从合同根源上解决化解风险,会随着风险爆发,日益引起企业和律师的重视。
拆弹专家:拆除税法风险炸药包
作者:杨少宁来源:京师豫见

民商事经济合同,是经济行为的重要载体,是规范合作各方权力义务的宪法,几十年来,律师们已经将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详细的进行约定,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管辖法院,保证人等等法律制度,有效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