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5月25日,原告亲属吴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遇有被告王某驾车头西尾东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原告亲属吴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吴某各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商业统筹(100万元),因协商不成,原告将王某及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审理中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统筹公司直接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统筹公司不同于保险公司,应当由侵权人先行赔偿,赔偿后再依据统筹合同约定向统筹公司主张权利,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包含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等,其中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够依据合同权利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诉讼,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得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需要受到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受害人不得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二、连带责任仅能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发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但与此同时也会加大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当审慎适用,本案中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并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其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能够更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判决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直接赔偿,保险公司是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的,受害人无需考虑后续能否赔偿到位的问题,而统筹公司不同于保险公司,其清偿能力远远低于保险公司,部分统筹公司甚至在法院执行“黑名单”上,如果判决由统筹公司直接赔偿,则很可能导致受害人既无法在统筹公司处得到赔偿,又无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反而不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机动车统筹应如何赔付
作者:朱啸轩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22年5月25日,原告亲属吴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遇有被告王某驾车头西尾东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原告亲属吴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吴某各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