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说
俺们律所有个小吴律师,看到最近房地产市场又开始回暖了,就心思活络起来,想买套房屋自己住住。买房可不算小事儿,劳心劳力劳财不算,说不定一不小心就引起了啥法律纠纷。出于审(jiu)慎(jie)的职业习惯,小吴律师决定求助在房产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经验丰富的业界大牛——自己的师父老吴律师。
以下内容 “截获”于小吴律师和老吴律师的现场对话,欢迎围观。(想买房的小伙伴们看过来啊看过来~其实小编是雷锋~)
1 你敢卖我就敢买 唯一住房
小吴律师:师父~师父~ 我看您接那么多房屋买卖的纠纷案子,咋觉得买房的风险这么大呢……
老吴律师:风险大不大,取决于你懂不懂法。
小吴律师:恩恩,师父说得对!所以……徒弟这回来求师父指点迷津了。
老吴律师:哦?你遇到什么困难啦?说说看~
小吴律师:师父,是这样的,我最近呢也想买套房,可是很纠结,怕自己也遇到纠纷案。买房还是不买,真是叫人头疼!
老吴律师:巧了!你知道不,就上周二,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复议规定》,这可是房屋买卖的“葵花宝典”,专治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的“陈年顽疾”。
小吴律师:这么神!“葵花宝典”能解决“唯一住房”的棘手案么?我最担心的就是,如果我购买的房屋是出卖方的唯一住房,而后出卖方又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不想把房子卖给我了,那么我就算起诉胜诉了,法院能把他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执行给我吗?
老吴律师:当然可以! 来看《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2款: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吴律师:但是,切记,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首要前提是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只有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相对方交付居住房屋的,申请执行才能取得房屋。
小吴律师:唯一住房也能执行,这绝对是一大突破呀!但是如果出卖方违约,我也不想继续买他的房屋了,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方返还已付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但房款已经被出卖方使用了,除了一套房屋他什么也没有,岂不是我的房款返回遥遥无期……?
老吴律师:不是这样的,《异议复议规定》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的三种情况下,即使是维持生活的必须住房法院依然予以执行:



小吴律师:哇,这样的话,买房者就有保障了呢!不过几家欢喜几家忧,这样一来,那些只有一套住房的善良卖房者不是也难逃劫难了?
老吴律师:这是因为法律保护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最高院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为其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尽管,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执行程序始终处于停滞状态,由此导致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生活无着落,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却不能执行的情形。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因为房地产价格的上升较快而悔约、或预见到诉讼可能不利而提前转卖其他房地产造成唯一住房的局面,均以恶意方式造成唯一住房无法执行的局面。现在出台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了。最高院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简直就是在宣扬——
我誓死保障你的居住权但不是你房屋的所有权!
小吴律师:噢,师父,我明白了~这部司法解释真是解决了芸芸购房者的心头大患呐!这样一来,“唯一住房”就不会再让执行束手无策了,赞~赞~赞!
俺们律所有个小吴律师,看到最近房地产市场又开始回暖了,就心思活络起来,想买套房屋自己住住。买房可不算小事儿,劳心劳力劳财不算,说不定一不小心就引起了啥法律纠纷。出于审(jiu)慎(jie)的职业习惯,小吴律师决定求助在房产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经验丰富的业界大牛——自己的师父老吴律师。
以下内容 “截获”于小吴律师和老吴律师的现场对话,欢迎围观。(想买房的小伙伴们看过来啊看过来~其实小编是雷锋~)
1 你敢卖我就敢买 唯一住房
小吴律师:师父~师父~ 我看您接那么多房屋买卖的纠纷案子,咋觉得买房的风险这么大呢……
老吴律师:风险大不大,取决于你懂不懂法。
小吴律师:恩恩,师父说得对!所以……徒弟这回来求师父指点迷津了。
老吴律师:哦?你遇到什么困难啦?说说看~
小吴律师:师父,是这样的,我最近呢也想买套房,可是很纠结,怕自己也遇到纠纷案。买房还是不买,真是叫人头疼!
老吴律师:巧了!你知道不,就上周二,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异议复议规定》,这可是房屋买卖的“葵花宝典”,专治房屋买卖纠纷案中的“陈年顽疾”。
小吴律师:这么神!“葵花宝典”能解决“唯一住房”的棘手案么?我最担心的就是,如果我购买的房屋是出卖方的唯一住房,而后出卖方又违约拒绝履行合同,不想把房子卖给我了,那么我就算起诉胜诉了,法院能把他维持生活必需的房屋执行给我吗?
老吴律师:当然可以! 来看《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第2款: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老吴律师:但是,切记,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的首要前提是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只有执行依据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相对方交付居住房屋的,申请执行才能取得房屋。
小吴律师:唯一住房也能执行,这绝对是一大突破呀!但是如果出卖方违约,我也不想继续买他的房屋了,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出卖方返还已付房款以及支付违约金,但房款已经被出卖方使用了,除了一套房屋他什么也没有,岂不是我的房款返回遥遥无期……?
老吴律师:不是这样的,《异议复议规定》规定了,金钱债权执行的三种情况下,即使是维持生活的必须住房法院依然予以执行:



小吴律师:哇,这样的话,买房者就有保障了呢!不过几家欢喜几家忧,这样一来,那些只有一套住房的善良卖房者不是也难逃劫难了?
老吴律师:这是因为法律保护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最高院在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因为其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人民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尽管,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执行程序始终处于停滞状态,由此导致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因为债权不能及时收回,生活无着落,而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房产却不能执行的情形。另外,还有一部分人因为房地产价格的上升较快而悔约、或预见到诉讼可能不利而提前转卖其他房地产造成唯一住房的局面,均以恶意方式造成唯一住房无法执行的局面。现在出台这样的规定,债权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了。最高院通过这部司法解释简直就是在宣扬——
我誓死保障你的居住权但不是你房屋的所有权!
小吴律师:噢,师父,我明白了~这部司法解释真是解决了芸芸购房者的心头大患呐!这样一来,“唯一住房”就不会再让执行束手无策了,赞~赞~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