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件•大道理】摆某虚假借贷诉请还款被驳案

来源: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袁某向常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0%。后袁某无力偿还,常某提议袁某向其妻摆某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本息。

基本案情
袁某向常某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0%。后袁某无力偿还,常某提议袁某向其妻摆某借款15万元用于偿还本息。2018年3月11日,摆某与袁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袁某向摆某借款15万元,月息3%,期限一个月。次日三人至交通银行营业场所,摆某于16时5分向袁某银行卡转账15万元,袁某于16时8分提现15万元。后摆某诉至一审法院催要欠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袁某支付摆某借款本息共计162000元。2020年6月22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摆某、常某犯虚假诉讼等罪,判处相应刑罚。之后一审法院以院长发现程序,决定对该调解书提起再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再审认为,摆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方式,将常某与袁某之间的高利贷由“非法”转为“合法”,且摆某向袁某转款时,袁某处于常某、摆某控制,所转款项旋即用于偿还常某高利借贷,故摆某与袁某之间实际并未发生借贷事实。遂依法判决撤销该民事调解书,驳回摆某诉讼请求。摆某不服,以无证据证明袁某向其还款为由提出上诉。平凉市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再审期间,平凉市两级法院并非孤立的就案办案,而是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关联案件,综合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践行民法公平、诚信、守法原则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准则。一是“案件错必纠”,再审程序提的准。一审法院在发现原调解书错误后,及时通过院长发现程序提起再审并予以改判,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二是“证据严辨析”,两级法院审的细。析银行转账人数,认定三人同至银行转款,而非摆某所称二人;析银行卡使用情况,认定摆某银行卡系常某持有,而非常某所称偶尔使用;查转账与提现时间差,间隔仅为三分钟,与常理不符;查调解协议签订过程,认定袁某系被常某等人控制至法庭进行调解。三是“刑民巧比对”,虚假借贷认的实。本案系刑民交织案件,从表面上看,摆某向袁某出借15万元款项有银行转账为凭,而袁某向摆某偿还借款并无直接证据证实,但本案中摆某出借款项方式,与刑事判决认定摆某、常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作案方法“常某通过摆某银行卡分别向被害人马某某等多人转款,并通过控制各被害人的方式将上述款项中的部分或全部取出并由自己支配”相类同。故法院根据本案相关证据,结合刑事判决内容,综合认定摆某系虚假借贷,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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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文/

高玉芬

审核/尚楷耘 编辑/冯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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