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之“无限授权”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签订合同时,合同里通常会有一些空白条款。这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填写完整,但在实践中,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于合同相对方,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时,合同里通常会有一些空白条款。这本应由当事人合意补充填写完整,但在实践中,在未填写完整的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直接交于合同相对方,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均提到了代理权限的问题,原则上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范围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开具空白转账支票、签订空白《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将上述支票及合同交付对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效力权限及其合同签订所涉条款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至2019年公布的5个案例(案号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9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165号(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终字第349号)所确定的司法精神可以得出:当事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有权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
风险领域
这类合同常常出现在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中,因为这类合同文本主要由金融业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组成,但合同中通常另有一部分“特别约定”系空白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手填或机打,该部分条款构成每笔交易的个性部分。例如,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人、担保财产等条款往往都是空白条款,留待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填写。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就具体条款达成一致的过程,故签约主体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时,已视为对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明知,若签字盖章的为空白合同,则可推定签约主体已知晓该条款内容或已另行达成协议。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于鼓励交易,旨在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实现民事主体收益自负、风险自担的目的。故民事主体在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应尽到充分的审慎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前,民事主体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交易模式、规则应该进行全面的了解,一旦签订,则表示签约主体对合同内容充分知晓和确认。若签订的为空白合同,将其交付于合同相对方,则意味着对相对方在空白处填写的任何内容均予以默认,一旦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争议焦点一般会集中在空白条款、格式合同及对空白内容补填的效力上,签约主体可能面临着巨大的合同履行风险。
风险防范



  1. 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准确理解合同的内容,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如果有空白条款,尽量填写完整,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2. 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可避免地要在空白的合同文本上签字,请在确认好已有条款后,务必在不需要填写的地方画“/”,若有未尽事宜,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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