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哲学家普罗提诺曾经说过,人类处于神与禽兽之间,时而倾向一类,时而倾向另一类;有些人日益神圣,有些人变成野兽,大部分人保持中庸。人性在金钱面前容易偏离道德的规范。最近受理了几起民间借贷纠纷,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些感触,促使我提笔聊聊民间借贷时如何避免利益受损。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跟各类人交往,而在交往中,就难免有经济往来。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遇到经济困难,这个时候需要通过外援来帮助解决,而这个外援最有可能就是身边的亲朋好友或是商业合作伙伴。如果借贷双方都是道德品性好的人,那就不存在借钱不还的情况发生,也就不用对簿公堂。但是往往有些人在金钱面前容易放弃道义,借钱不还,或者否认还款。面对这种情况,一旦手中无相关的证据,即使对簿公堂,也会输掉官司,最终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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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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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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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在办理民间借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当以个人名义或是公司名义出借资金给与他人时,一定要签订借据或打欠条。当个人现金分期还款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收据。若是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一定要在备注栏中注明资金的用途,比如出借给某某、归还什么借款。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借贷双方就金额、利息、用途、出借日期、归还期限等都需要明确,最后签字且盖章。
2
如果顾虑写借据伤害双方感情的,或者不方便及时出具借据的,一定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备注栏中注明“借款给某某”。同时保存好双方就借款事宜进行商谈的各种信息(文字或语音)。同样,如果是还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备注栏中注明“归还某某的某年某月某日的借款”。
3
如果发生借贷行为时,没有保存任何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据。当催讨借款时,要及时就此借贷行为与对方落实,做好借贷相关证据的固定,比如电话录音或文字信息沟通:“某某,2021年3月5日我借给你的3万元,什么时候归还呢?”“某某,今年5月6日用现金还给你2万元,当时刘某某也在现场,你忘记了?”……这样在法庭上,才有证据提供,证明借贷行为真实存在。
法律确保每个个体远离不法侵害,前提是要有事实证据。所以,我们在为他人提供帮助或者接受他人帮助的同时,坦诚相待,按规矩办理借款、还款手续,这样避免跌入熟人的“坑”里出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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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如何避免落入熟人的“坑”
作者:曹华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古罗马哲学家普罗提诺曾经说过,人类处于神与禽兽之间,时而倾向一类,时而倾向另一类;有些人日益神圣,有些人变成野兽,大部分人保持中庸。人性在金钱面前容易偏离道德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