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顺风车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型业态,符合社会成员资源共享、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减少能耗与污染、实现绿色出行等社会发展需要,但如果乘客在乘坐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类案结案方式看,极个别法院认定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绝大部分法院均认定网约车平台仅提供居间服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
在顺风车模式下约车,乘客的认知是搭顺风车,平台方为顺风车车主与意欲合乘的乘客提供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与用户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平台无须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侵权责任等赔偿责任。
1.顺风车不同于快车运营模式,系车主与乘客达成的非营利性的互助出行。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顺风车并不属于该办法所规范的狭义网约车范畴。且从顺风车的服务模式来看,顺风车车主向网约车平台报送路线并发布,同时,乘车人确定既定目的地后通过网约车平台发出顺风车约车信息,平台经过大数据分析后,根据路线匹配度向所有适合接受委托的顺风车车主发布该要约信息,并根据出行情况由车主自行决定选择是否作出接单行为。
顺风车与普通网约车有明显差异,在法律关系、费用成本、操作模式及频次、目的等方面均有本质区别,顺风车车主与乘客形成的是合乘关系;顺风车车主是在自己原本要行走的路线上捎带顺路的合乘需求者,网约车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及匹配功能;合乘费用远远低于网约车费用,表明乘客与车主仅是为了分摊出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
2.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仅提供网络居间服务,与车主、乘客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相关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网约顺风车平台运营商,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要约、承诺内容的制定者,亦非合意内容的履行者,仅是向双方提供顺风车约车与行车的大数据信息,且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提供媒介平台,订单达成并履行后从合乘车费中收取固定的信息服务费用,其与搭乘人、合乘驾驶车主系居间合同关系。
因此,网约车平台不属于承运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还需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来不断完善服务、安保等机制,但不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链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2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
乘坐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需担责?
作者:陈晓来源:昶兴律师

网约顺风车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新型业态,符合社会成员资源共享、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减少能耗与污染、实现绿色出行等社会发展需要,但如果乘客在乘坐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