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火爆网络的优衣库事件终于告一段落,本次事件的处理可谓及时有效,几个小时内网上流传的不法视频基本被封锁,相关涉事人员被传唤调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的相关人员被采取行政拘留。如此迅速的处理效力不禁让人想起2008年疯传与全国网络的艳照门事件,当时相关淫秽物品在网络上大规模传播,竟一时无法控制,相关犯罪嫌疑人抓捕也十分困难,造成这一差异的原因除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力度的加强外,在著作权法上也有其重要根源。
对比2001和2010年《著作权法》我们看到了不同的条文,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非法作品虽然有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上的保护。而2010年的《著作权法》则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即删除了非法作品不受保护的条文,将非法作品纳入保护范围,进行统一监管。
这一条文修改的意义和作用是深远的,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作品而不将非法作品排除在外,一方面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一方面也有利于管理控制非法作品的出版、传播。2008年艳照门事件刚发生时,淫秽照片在大陆地区一夜间广泛传播,这时照片的著作权人陈冠希也曾寻求大陆方面的保护,希望大陆警方可以协助控制传播,然而当时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非法作品的著作权,警方无法依据著作权法对当事人的申请的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而只能依据当时2006年刑法第363条、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管控,而刑法中规定非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是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这就使得国家无法依据相关法律在淫秽物品传播的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控制。而如果当时的著作权法承认对非法作品的保护,著作权人则可以在第一时间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在对侵权行为制止的同时也控制住了非法物品的传播与扩散。
与此同时,保护非法作品的著作权不止是规范管理我国相关作品的需要,也是国际间文化交流的需要。我国不仅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也是TRIPS协议签约国,本文所指非法作品,即依据我国法律不得出版、传播的作品,大多是因为其涉及色情、暴力等内容,我国为了规范社会秩序,发展社会主义文明的目的而禁止其出版和传播。然而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在我国列为非法作品的作品,在其他国家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是依据所在国的分级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出版、传播的。如果我国一律不保护这些作品,那么当发生国内人士对这些外国作品进行的盗版发行、网络传播等侵权事件时,不仅外国的著作权权利人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寻求正当的保护,我国政府也难以对这些作品进行监管和控制。
将控制和疏导相结合,一方面控制非法作品的出版、传播,一方面通过保护非法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以更好的对该类作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文化传播与发展健康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艳照门到优衣库—— 浅谈保护非法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
作者:于小寒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近期火爆网络的优衣库事件终于告一段落,本次事件的处理可谓及时有效,几个小时内网上流传的不法视频基本被封锁,相关涉事人员被传唤调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涉嫌传播淫秽信息的相关人员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