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男女双方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来实现抚育和监护的责任。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需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探望权行使的三大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7月对该部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的概念,即在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应提出子女的抚养方案,涉及的内容应包括: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抚养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时间以及方案依据的事实及与理由。
上一期,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的要点,(子女抚养丨离婚诉讼中要提子女抚养方案你知道吗?)本期,我们将为大家介绍子女抚养费的内容~
1.抚养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确定,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
协商的具体内容包括:抚养费的支付与否;抚养费的金额、比例,是否定期调整;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大额费用的承担比例等。
(2)协商不成的,法院会综合多方因素进行裁判。
法院会参考父母的收入水平,子女的日常开销、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作出判决。
应注意的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不能作机械化的理解,认为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必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的20%到30%。
原因在于,该《意见》制定于1993年,当时全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基本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且收入普遍按照均一的标准,不存在过大的收入差距,规定明确的抚养费支付比例符合当时的社会现实。
然而时至今日,全社会的收入已呈现出巨大的差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盲目地按照固定的收入比例确定抚养费已明显不合时宜。
因此,个案的处理上,上述最高院的意见只能作为一个参考的标准。此外,前述讨论的,是子女日常生活的基本费用,一般而言金额是相对固定的;除此之外,子女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就学等原因而额外产生的必要的大额开销,可另行主张。
2.抚养费的给付
(1)抚养费给付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抚养费应支付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此处的“独立生活”,是指子女年满18周岁,且完成了在校全日制高中学历教育,无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定期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通常是按月支付。当事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除非存在极为特殊的情况,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且不判决一次性支付将有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抚养费等,否则法院一般难以支持。
(3)抚养费的金额。
抚养费的金额一般由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协商确定,或者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同时,抚养费的金额并非一旦确定就不能再变更。在一方抚养子女的过程中,随着子女长大、开支的增加,以及物价水平的增长,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负担子女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应该怎么主张?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最全介绍
作者:五美律师事务所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男女双方仍需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改为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通过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来实现抚育和监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