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确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订立遗嘱后,立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此,公证遗嘱与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打印遗嘱属平等法律地位,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本文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阐释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合理性,并对今后是否还有必要选择办理公证遗嘱提出建议。
遗嘱承载着立遗嘱人处分财产的自由意志,包括选择继承人自由、分配财产份额及范围自由,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是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延伸。《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须经法定形式方可设立、变更、撤销,数份遗嘱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的规定究竟是尊重了立遗嘱人的意志,还是对遗嘱自由设置了障碍,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
笔者对《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持支持态度。笔者认为,遗嘱设立至生效期间,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变化,立遗嘱人有权依照自己的个人意志无任何理由、无需任何人同意确定遗产的继受主体、继受份额、继受方式。根据《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必须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即公证的形式才能予以变更和撤销,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因为时间以及立遗嘱人健康状况等的限制,导致立遗嘱人无法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制约了立遗嘱人在内心意愿发生变化后通过其他形式变更遗嘱的权利。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以哪一份遗嘱作为立遗嘱人最终意思表示,应当着重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有无保留必要份额、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资产、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要素,确定立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思表示,仅仅因为法律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就排除其他形式遗嘱适用,剥夺了立遗嘱人自由变更遗嘱的可能,阻碍了遗嘱目的的实现。
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体现在遗嘱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就作为证据而言其相较于其他遗嘱证明力更强,而非当然法律效力优先,当存在数份相冲突的遗嘱时,仍然应当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上进行认定。《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坚持将六种遗嘱形式置于平等地位,更加有利于立遗嘱人自主选择订立遗嘱形式,站在维护立遗嘱人内心真意的角度,保障公民的财产权。随着国家法治理念的进步、公民私权意识的增强,法律对于公民处置财产的行为愈加宽容,赋予了公民财产分配更广阔的空间,尊重个人意志,维护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但是,尽管《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公民仍然可以选择办理遗嘱公证。首先,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其与立遗嘱人、继承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与一般的见证人相比,公证机构更加客观公正。公证人员需要遵循《公证法》、《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同时,立遗嘱人需要亲自前往公证机构申请遗嘱公证,公证人员将对立遗嘱人提交的申请书、身份、遗嘱内容、财产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才会受理公证申请,因此立遗嘱人也会慎重提交材料。之后,公证人员将会进一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详细了解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后才会出具公证书。相较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等形式,公证机构在公证时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复杂严谨,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起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其次,遗嘱公证是一整套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在立遗嘱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者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的情况下,尤其当遗嘱内容涉及遗赠抚养、遗产信托或者意定监护、居住权等复杂法律关系时,公证人员会对立遗嘱人提供详尽的法律咨询,协助立遗嘱人订立合法有效可执行的遗嘱文本。
此外,公证机构还能为立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服务,公证机构设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遗嘱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同时司法部还建立了全国联网的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确保遗嘱的安全存放,避免出现毁损或者丢失。
笔者认为公证遗嘱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仍具有特殊的优势,在《民法典》实施后,公民可以继续选择办理遗嘱公证,但同时,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新兴形式也会成为一种趋势,其便捷、高效的特征将吸引越来越多的人采用此种形式订立遗嘱。但无论选择何种形式,最核心的是在遗嘱中明确继承人、继承份额、遗产归属等问题,建议立遗嘱人根据家庭情况和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形式,除了选择遗嘱公证,也可选择专业人员如律师等作为见证人,或者由专业人士进行法律指导,保证遗嘱有效订立,维护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日日谈 32 | “民法典时代”还有必要办理公证遗嘱吗?
作者:史媛媛 邹倩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确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