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诉讼离婚难,程序繁琐,法官基于对维持婚姻稳定性原则的考虑,很难快速做出离婚判决,这使得离婚成为困扰很多人的难题。同时,若夫妻一方不配合办理离婚事宜,抱着不让“对方好过”、“不放你走”的态度,一口咬定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由于原法律规定中缺乏对除法定离婚条件外夫妻双方离婚的明确认定标准,故原告只能不断的重复起诉,既耗费心力,又浪费司法成本,让本就艰难的离婚之路更加艰辛。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这一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问题将不再是难题。
法规对比
最高院在1989年11月21日虽然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其中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离婚。”该条虽然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因为“可以”两个字并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因此,难以在审判中实际运用。
而新颁布的《民法典》增加了关于诉讼离婚的新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解读
根据这一新增项,从“可以判决离婚”变成了“应当判决离婚”,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法院在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增加了一条更加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使法律的适用更加人性化,这对于许多堆积多年、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有积极的意义,也避免了司法资源浪费。
虽然《民法典》新增加了判决离婚的法律适用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分居”以及对“分居”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未出台明确的解释说明,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民法典》对法定离婚条件外夫妻双方离婚的认定标准明确后,对分居的定性、举证将会成为离婚案件中的又一司法难题。故而笔者在本文后半部分根据自身经验,做以下说明,期待能帮助大家避过“雷区”。
1、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但因为经济条件限制,双方还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同住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起诉离婚的一方想当然的认为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的事实,但另一方如果坚持不承认,则在实践中很难予以认定“分居”的事实,从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两地分居,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夫妻双方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共同在一个城市生活,但这仅仅能够成立地理意义上的分居,并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交通工具的高速便捷性,大大缩短了相距几百公里的两个城市间的距离,因此,分居两地的夫妻双方存在共度周末、短暂相聚的事实,这无疑给司法实践中认定两地分居即等同于分居事实的判断带来障碍,法院一般仍难以直接认定该种情形下构成分居事实。
小贴士:如何有效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分居的事实
双方有签订书面的夫妻分居协议
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夫妻二人存在分居的事实
编后:
虽然《民法典》对诉讼离婚提供了新的明确的参考标准,但笔者认为,婚姻毕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夫妻仍要秉持着互相谦让、相互信任的原则相处,组建、经营家庭远比离婚诉讼要复杂且重要的多,大家且行且珍惜。
准许离婚有了明确标准,反复上诉为离婚的时代终将远去
作者:李雪萍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众所周知,诉讼离婚难,程序繁琐,法官基于对维持婚姻稳定性原则的考虑,很难快速做出离婚判决,这使得离婚成为困扰很多人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