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身处离婚纠纷时,很多时候,夫妻一方为达到尽快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抑或者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或者法院组织调解过程同意直接抚养子女且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但是达到目的后又反悔或者真的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自己无力承担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又以子女的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话讲,这样的案件一方面涉及公民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涉及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两者都是非常重要的法益,法院该如何进行取舍和平衡呢?
我们可以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大概得出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规则如下。
01
离婚时间过短的,法院一般会优先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但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参考案例一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的案号为(2019)苏0812民初9605号的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现距双方协议离婚仅三个月时间,顾某1抚养情形并无变化,且顾某2、孙某现在的收入情况与协议离婚时相比并无变化,顾某2的经济状况亦未发生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故其现要求被告孙某支付顾某1抚养费3000元/月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与诚信原则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
// 参考案例二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案号为(2020)豫16民终1586号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笔者注:原告父母是2019年5月9日离婚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被告既然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及收入情况选择了抚养子女的要求,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的义务。……其提交的转账单、村委会证明、彩超报告单等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原告之父确属生活困难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事实,故对于原告的诉请,因缺乏有效证据相佐证,且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02
提起诉讼的合适的时间一般需要父母离婚2-3年以上,理由可以为物价上涨或者子女教育费用的增加等。
// 参考案例一
江苏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案号为(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90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笔者注:原告父母是2011年2月23日离婚的)本院认为……随着近几年物价的提升以及孟某甲因入学所需生活开支的增加,刘某目前又无工作,孟某乙不支付抚养费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孟某甲的日常生活需要。虽然刘某与孟某乙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抚养费由刘某自理,但是该约定不妨碍孟某甲在必要时向孟某乙提出承担一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故对孟某甲要求孟某乙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孟某乙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 参考案例二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案号为(2019)川1724民初2634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笔者注:原告父母是2015年8月17日离婚的)……原告万欣读高中教育费增加客观存在,其主张被告马小芳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03
如果发生了直接抚养方不能维持子女基本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的重大客观变化,不论双方离婚时间长短,法院均应支持,优先保障子女的权益。
// 参考案例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案号为(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268号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笔者注:原告父母是2015年7月4日离婚的,2015年8月原告查出来患XX病)……原告韩某甲现由其父韩某乙抚养,并患有××,且已产生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事实清楚,原告法定代理人韩某乙及被告石某作为原告韩某甲之父母应共同承担抚育义务及医治费用,以保证原告健康成长。韩某乙与被告石某在离婚协议书中虽约定被告石某不承担抚养费,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抚养人在必要时有权利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对该问题也给予了支持性回答,因为我国婚姻法制度除了要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更重视保护未成年或者客观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
离婚时夫妻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反悔吗?
作者:张慧芳来源:昶兴律师

夫妻双方身处离婚纠纷时,很多时候,夫妻一方为达到尽快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或者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抑或者获得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中或者法院组织调解过程同意直接抚养子女且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