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偶像练习生》中脱颖而出的蔡徐坤,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就变成炙手可热的流量之星,可谓是令人惊叹!连最近闹得风风火火的流量造假新闻也没能撼动娱乐界新起之秀蔡徐坤的地位,这两天,他的新专辑如期上线,也如期的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不少了解蔡玉坤的粉丝都知道蔡徐坤为了与前经纪公司解约一直都在打官司,最终在今年的2月20日,法院正式宣布蔡徐坤胜诉,成功与老东家解约。本以为后可以肆无忌惮的走花路了,不料近日却被老东家强行碰瓷一波。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NINE PERCENT成员蔡徐坤等被诉不正当竞争案。原告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起诉被告北京爱豆世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蔡徐坤、蔡徐坤工作室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据悉,蔡徐坤在2015年与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合同规定,蔡徐坤本人在世界范围内的经纪活动均由依海影视负责。但在今年,依海影视发现,蔡徐坤工作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排蔡徐坤与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合作,并将蔡徐坤作为代言人,拍摄了大量的广告。依海影视文化认为,被告的四家公司在明知道蔡徐坤专属经济权的情况下,仍旧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于艺人合作,是不正当竞争。目前朝阳区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展达视角
关于演艺经纪合同的解约问题
小编在很久之前也关注过蔡徐坤与其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首先是其与公司间的天价合约纠纷。本来只是普通的合同纠纷,因为蔡徐坤在偶练的爆火,导致合约问题从小范围直接拓展到大众娱乐的视野当中。
很多人就想问了艺人身背“卖身契”,另起炉灶有那么难么。有的合同,像委托合同,委托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委托的;像定作合同,定作人是可以随时解除定作的。艺人委托经纪公司打理经纪事务,就不能那么任性的单方解除?能否任性,还是要先了解一下艺人经纪合同的性质问题,因为合同的性质影响着解约权的行使。
演艺经纪合同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而是一种无名合同。以往,艺人方解除合同会以演艺经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或性质类似委托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经纪公司方则会否认这种合同性质。为此,最高院以杨洋与世纪文化传公司的案件为例确认了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自此我国司法实践形成的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演艺经纪合同既不是代理合同也不是行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并不能简单归类为合同法分则分类的某种固定类型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综合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艺人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是:公司由于其自身原因无法向艺人提供另其满意的演艺机会,这也是实践中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最直接和最常见的原因。但在一些判例中,以此理由请求解除经纪合同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
例如,在蒋劲夫与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唐人”)的解约纠纷中(见(2016)京03民终13936号),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唐人影视公司保证每年安排蒋劲夫作为主演之一参演不少于两部电视连续剧或电影”。 蒋劲夫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每年均拍摄两部以上由唐人影视公司安排参演的电视剧或电影以及其他综艺或推广活动,因此法院认定为公司未违反合同,不构成根本违约。通常情况下,艺人在没有名气的情况下与公司签约,其与公司地位悬殊,难以在签订合同时决定合同条款。而经纪合同的时限往往较长,因为艺人对于经纪公司的价值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实现。经纪合同在签订时,经纪公司的义务约定通常较为简单。以蒋劲夫为例,其于刚成名时,一年两部影视主演是合理的。但当其演艺事业有一定发展之后,如果公司仍对其安排一年两部影视主演,这种情况与其自身发展是不相符的。但法院对这样的变化视而不见,仍然以合同文本为公司是否履行其义务的唯一判断标准。
第二,经纪公司拖欠报酬,但在有的案例中,拖欠报酬不被认为构成根本违约,不能作为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如果对于拖欠报酬举证充分的话,可以在艺人的违约金中予以扣除。
例如在何洁与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的解约仲裁中,海口仲裁委员会(现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裁定何洁根本违约的同时,裁定天娱未支付何洁酬劳,并将违约金与未支付酬劳进行抵扣,最终剩余金额由何洁进行赔偿。
第三,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
例如,在窦骁与新画面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见(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有利于艺人和经纪公司的共同发展。在窦骁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亦存在意向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各自利益及发展,在实现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确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若合同解除后,在窦骁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实现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而且窦骁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故综合考虑在案情况,依法解除合同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各自合同利益。
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相互信赖、彼此欣赏,在此基础上达成艺人经纪合同,双方合作之初关系融洽,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且不可调和之时,双方就要拿合同说事了。但总体来看,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经纪合同通常对于经纪公司约定的义务都较轻。“艺人解约如分手,伤心又伤财。”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艺人很难因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追究公司责任并与公司解除合同。鉴于经纪合同条款的繁多以及复杂性,若对合同效力、性质、解除、条款等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势必影响到合同风险的事前防范,合同条款的模糊性以及界限不清都易导致双方的纠纷,最终影响了双方合作的共赢。事前的防范胜于事后的救济,以后遇到类似经纪问题,最好先咨询下身边的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听听他们的分析与见解。律师能协助当事人把事儿说清楚、讲明白,把双方口头的承诺落实到纸面上。
蔡徐坤的合同纠纷
作者: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从《偶像练习生》中脱颖而出的蔡徐坤,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就变成炙手可热的流量之星,可谓是令人惊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