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技术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了,而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职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将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竞业限制的。
那究竟何为竞业限制呢?法律又作出了怎么样的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及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简而言之,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义务,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后,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1、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实践中,经常有人无法区分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对于二者混为一谈。而实际上,竞业限制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形式,商业秘密保护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又有何区别呢?
商业秘密 VS 竞业限制
定义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后,在一定期限范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
是否法律强制规定 | 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 |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
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由于该约定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择业自由等有一定限制,因此,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 |
时效性 |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义务 | 仅限于保密 | 限制保密、限制就业 |
相关法律法规 |
2、竞业限制的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能无原则地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3、实务操作中常见的问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原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否要求解除协议?
答: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及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公司自劳动者离职后,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南通中院发布201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陈某与某机械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2、竞业限制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是否有效?
答:根据法律规定,格式合同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专项集体合同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情形;其二,不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此外,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亦不满足可撤销条件,依法应属有效。【(2020)闽09民终1016号】
用人单位在该格式条款《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进行了细致的约定,但经济补偿条款仅模糊约定为“一定的经济补偿”,未明确该经济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给付时间,并直接通过预定条款规定“劳动者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用人单位并未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对劳动者着重提示,并作出解释;原告在被告离职时及之后,亦未与被告就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协商达成一致;综上,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空白”经济补偿金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存在明显的规避己方法定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其实质上并未与被告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竞业限制协议未成立,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020)粤0307民初28963号】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是可以在各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
答:并非在任何情形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之约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其一是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其二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情形)。只有以上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另延展一下,关于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也仅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上述三个条款之外,再无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
4、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答: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劳动权、择业自由等受到一定的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是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在职期间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对劳动者合理的限制,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经营或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不受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否的影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2019佛山十大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一:翟某与某照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5、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书后即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并未排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自主决定发放方式的权利。实践中,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多样,最常见的为按月支付,也有按年支付,甚至一次性支付。因此如约定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经济补偿,并没有减少劳动者的利益,相反劳动者还可提前获取相关收益,不能因此认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不认定为经济补偿。【(2018)沪01民终1422号】
6、劳动者没有和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了相关服务,属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不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由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允许劳动者利用非劳动关系的形式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服务,则会使得竞业限制制度的功能大为降低,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江苏法院2019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九:刘某与某化学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