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家发现,广东省各地法院均先后向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了全省统一格式的《离婚证明书》:

2021年10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所有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凡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应一律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并对《离婚证明书》办理流程、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统一样式的《离婚证明书》终于姗姗来迟了。
早在2018年6月15日,笔者曾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发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规定统一的《离婚证明书》内容样式的建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应规定统一的《离婚证明书》内容样式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随着我国家事审判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法院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出具了《离婚证明书》,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极大地方便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各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内容不一,样式各异,更有甚者“提示”“寄语”各出奇招,本人认为,这显然与法院法律文书应当具有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要求相差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不应坐视不理,而应当维护法院应有的尊严,规定统一的《离婚证明书》样式!理由如下:
1、《离婚证明书》的内容、样式应当统一规范。
《离婚证明书》也是法院的法律文书之一,既然是法律文书,就应当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对于《离婚证明书》而言,其证明内容基本固定,完全可以也应当统一内容和样式。这样,才符合法院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和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2、统一规范《离婚证明书》为维护法院尊严所必须。
家事审判进行改革和创新是应该的,但法院毕竟是司法审判机关,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受到公众的尊重。然而,各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内容不一,样式各异,有A4纸打印的,有制作成一张硬纸的,有制作成一本的,颜色有红有白,有绿有蓝,有的附“温馨表示“,或”法官寄语“,或”法条提示“,五花八门,太过儿戏,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下的法院法律文书要求和法院应有的尊严格格不入。
3、统一的《离婚证明书》样式方便公众识别和辨认。
离婚途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登记离婚,领取的《离婚证》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式样并监制,内容、格式规范统一,公众很容易辨别。那么,作为司法机关,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没有理由不规定统一的样式,以方便公众识别和辨认。
因而,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最高人民法院都不应对《离婚证明书》的乱象熟视无睹,应当规定统一的《离婚证明书》内容、样式。
建议人:游植龙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而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之前的2018年6月11日,本公号也发出“最高法院应规定统一的《离婚证明书》样式”:
各省统一样式的《离婚证明书》终于姗姗来迟,离笔者期待的全国统一虽有一定差距,但有,总比没有好。
笔者建议并期待全国各地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能与民政部门建立离婚信息通报的制度,以方便民政部门准确录入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规定,对于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院应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而对于离婚信息,法院并无法定义务通报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就无法掌握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法院离婚的信息,这将导致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当事人的离婚信息时就不全面准确。
2013年12月26日,光明网曾报道:
广东惠州首创离婚信息通报制度判决将送民政部门
今后,法院判决离婚后,将会把判决书寄送到民政部门,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与房产、户籍等部门共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惠州市民政局昨天通报,这个联合建立的离婚信息通报制度,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以及利用婚姻登记信息漏洞满足其他特定利益需求等行为。
根据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文件向所在县区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寄送。
据惠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副科长赵茵介绍,在收到法院反馈的判决书副本后,民政部门会将这些信息单独归档,然后及时、准确地录入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为以后全国婚姻信息联网做准备。
另外,接下来也将实现相关职能部门如房产、税务、户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弥补婚姻登记信息漏洞产生的各种纠纷。
值得借鉴。
姗姗来迟的法院《离婚证明书》统一样式
作者:游植龙来源:南粤家事

近日,大家发现,广东省各地法院均先后向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了全省统一格式的《离婚证明书》: 2021年10月2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