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在我国蓬勃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满足了现代人快节奏的生活和对简单、方便的要求。但是,当我们进入到网购时代,享受便利、快捷的购物体验之时,也面临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个网购踩坑的故事。
案例简介
2013年5月,吴某在一家标注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的淘宝店铺多次购买了充值码,金额2万多元。2014年5月2日,该网站发布“停运公告”。吴某认为,网站被关闭时,该店铺运营公司未向其进行任何提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其所购比特币无法找回。
吴某认为,由于淘宝公司没有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自己在其网络购物平台上买到禁止交易的商品并受到损失,比特币店铺和淘宝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比特币店铺抗辩
第一,本店铺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关于禁止比特币交易的规定而关闭网站,对原告不构成侵权,且比特币属于非法财产,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本店铺未在淘宝网登记注册,未在淘宝网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是涉案购物合同的相对方,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被告对原告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和故意。
第三,本店铺于2014年5月2日发布停运公告,督促广大用户尽快完成提现,并且各大媒体均对此予以报道,至此本店铺已尽到通知义务。
第四,原告未提供比特币交易账户注册信息、账户余额、账户财产等信息,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
第五,即使原告存在经济损失且与答辩人有关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淘宝公司抗辩
第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不是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涉案商品信息未参与制作、编辑或推荐,平台上所有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物品的质量与安全合法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及交易各方履行其交易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根据原告的申请,淘宝公司已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原告所购买的是充值码而非比特币本身,而且起诉前原告也没有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退货退款。所以,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尽到平台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声音
打官司犹如打仗,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只有清楚对手会怎么出牌,才能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也才明白准备的方向。在做好这些之前,轻易不开战!
法院观点
首先,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以,侵权的客体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性权利是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和基础。《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属性尚无明确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文件,实质上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是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法院认为: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
其次,原告主张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耀志公司,依据不足。原告称:为购买比特币向耀志公司支付了对价,但该款项的直接收取方为案外人黄凤珍的支付宝账号,并非耀志公司;原告的比特币充值商品的订单中,显示商品页面描述“本店铺是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等信息仅仅是该店铺单方作出的,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耀志公司就上述描述作出过任何确认或授权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推定店铺经营主体与网站经营主体的同一性;即使店铺卖家黄凤珍与被告耀志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母子关系,也不能证明两家经营主体的同一性。
虽然,法院的上述评价从法律角度看没有错,但是,却给老百姓带来很多麻烦:
第一,网上购物时很难确定店铺宣传的“官方店铺”是否有确切的授权,如果让消费者还要取得这样的授权证据,那么,到底是想让消费者网上购物,还是不想网上购物呢?反过来说,让耀志公司和比特币店铺来证明授权问题是不是更为容易呢?即使他们证明是相互独立、没有授权的不同主体,那么,是否可以确定为比特币店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呢,那么,采用公益诉讼方式让比特币店铺赔偿来消解消费者受到的损害是不是更好一些呢?
第二,如果原告起诉实际收款人黄凤珍,又会遇到什么坑呢?是不是需要证明交易的店铺和黄凤珍之间的关系呢?那么,如果无法证明这二者之间有关系,消费者的钱怎么办呢?是不是感觉又限入一个死局:告店铺,店铺说我没收钱;告黄凤珍,黄凤珍说我没经营店铺。那告黄凤珍还钱,可不可以?理由又是什么?不当得利吗?想赢恐怕很悬!
关于淘宝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淘宝网是大数据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要求其就平台上所有交易进行实时审查显然过于苛刻,超出了网络服务平台合理审查义务的范围。本案中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就本案情况向被告淘宝公司进行过任何通知,被告淘宝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涉案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经原告要求后也已及时披露涉案交易相对方的认证信息,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同时,因原告指控被告耀志公司的侵权指控不成立,被告淘宝公司自然不可能与被告耀志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网络购物踩坑,如何诉讼才能切实维权
作者:李平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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