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实施25周年仲裁知识问答(六)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一、 仲裁案件的和解 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一、 仲裁案件的和解
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 仲裁案件的调解
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济南仲裁委员会调解工作特色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司法部“加大仲裁调解工作力度”的工作要求,积极融入基层和社会治理,妥善化解矛盾,济南仲裁委员会坚持先行调解的原则,实行仲裁立案前免费调解,通过专人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建立纠纷“调解速裁一条龙”机制,部门之间有序互动,快速裁调,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当天即可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今年上半年,为当事人立案前免费调解案件421件,调解成功59件,涉案标的额近2000万元。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