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
著作权案件中的判赔金额主要是依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和权利使用费三种计算。那么如何确定侵权人获利呢?以下将通过案例来分析论述。
案情简介
惠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工艺品圈经营数十年,持有著作权共八十多项。惠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发现东莞市有盗版厂家通过倒模技术大规模生产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再通过低价对外销售,严重影响了惠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有产品的市场销路。
孙峥律师团队接受惠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后,立刻联系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去盗版工厂现场查封其生产设备及生产产品。并且同时联系了公证处,对该东莞盗版厂家的所有生产过程、生产侵权产品的数量、对外销售的数量等进行证据固定,确认该盗版厂家的销售额。同年,孙峥律师团队向法院就盗版厂家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证处所固定的证据,确认了盗版厂家的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最后判赔了50万元。
案件分析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判赔金额一直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但是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因原告多数无法提供被告通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利润的证据,故导致大部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数额都比较低。
而在本案中,为了能固定盗版厂家的生产盗版产品数量,确定盗版厂家所获得利润,在获取到盗版厂家的地址后,孙峥律师团队立刻制定相应策略,协同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证处,对盗版厂家的生产规模、生产产品的数量,销售数量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都进行了证据固定,将被告所获得利润具体化,让法官一目了然,被告也无从抵赖。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充分参考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笔录、公证处出具有关侵权产品生产的公证书以及律师与盗版厂家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经历了三次庭审后,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金额。
律师建议
现场取证是打击盗版行为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成功追究盗版厂家的法律责任,所以孙峥律师团队针对现场取证及法律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初步取证:在行动前,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对盗版厂家的生产行为进行初步取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为后续行动打下基础。
(2)现场扣押: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由执法人员对盗版产品进行扣押,并由公证处在现场对侵权证据进行固化保全,确保所有侵权证据得到妥善保存。
(3)法律程序启动:在取证完成后,律师迅速启动法律程序,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要求盗版厂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法庭呈现:在法庭上,律师将盗版厂家的侵权行为进行详细呈现,利用收集的证据说服法官,争取最大程度地赔偿判决。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直击制假现场,让盗版厂家无处可逃
作者:邓玲艳 贾庆霖 吴颖欣 刘菁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造成了损害后果;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