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网贷平台良性退出指引》(三):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的几个注意事项

来源:华商律师

文章摘要
引言 2019年3月27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我们发布第三篇解读,主要就简易流程进行梳理和分析相关注意事项。

引言
2019年3月27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以下简称“《良性退出指引》”),我们发布第三篇解读,主要就简易流程进行梳理和分析相关注意事项。
简易程序,主要集中在《良性退出指引》第九章,一共四个条款,分别是第六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六十八条、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主要差别;第六十九条、签署和解协议的程序;第七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例外情形。虽然条款不多,但却是本次指引的亮点之一,需要充分利用其作用和功能。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目的
不管是诉讼案件,还是我们一般股东会开会、合伙人开会,都有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之分,都有一定的灵活性,目的还是希望提高兑付的效率。这也是本次《良性退出指引》的制订目的之一。本次《良性退出》指引设计的四个简易程序条款,简洁、高度提炼,方便实务中网贷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结合实践中复杂的情况,做灵活的调整,避免过于刚性、僵化。
但是需要注意四点:
1、拟通过简易程序退出业务的网贷机构,仍然应该坚持与一般程序相同的基本原则。那就是“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规和市场化平等协商”的一般原则,以及良性退出方案所要求的“合法、可行、公允、先本金后收益的基本原则”。
2、对网贷机构进行科学分类,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选择,打下基础。例如,从是否发生大面积逾期,区分发生大量逾期的平台、已立案但没有采取 强制措施的平台以及良性运营平台;再如,从平台规模大小、出借人人群特点以及出借人人数、产品结构特点等进行区分,有助于选择合适的工具处置风险。例如出借人集中在一个地区、集中在一个集团内部的员工及其亲属、或者出借人人数很少、或者平台与出借人的关系维护的非常良好等等,对于是否采取公告退出、是否停发新标、选择何种兑付方式(如债权消费等),能够给予科学的判断。
3、维稳是前提。实践中虽然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分,但是在报备之前,一般出借人代表可能已经小范围产生,清退组的律师、会计师也已经介入。为此后续在采取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时,可以就前期取得的良好沟通基础和成果,进行升华,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实现各方确认的目标,避免中途反悔(不管是平台还是出借人)。
4、数据的固化、资产的查找、和兑付工具的科学设置,是平台良性退出的关键。不管采取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这三个问题,是基础。数据固化是为了解决出借人人数和债权真实性问题,以及为检视效果确立指标。资产的查找,是为了及时保全证据,及时处置资产,避免资产被查封、转移和贬值。而兑付工具本身的选择,为出借人多元化的需求提供了支撑,很多出借人并不是一定要拿回全部资金的,通过债权消费或者以物抵债的方式,他们也可以接受。为此,兑付工具的多元化设置,将为平台出借人的良性退出提供多元的渠道。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以下任一情形的网贷机构,经广泛征求出借人意见,并取得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可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含)的小规模网贷机构;(二)网贷机构股东有意愿且有能力自行清偿全体出借人未偿还本金,向全体出借人做出连带责任承诺并经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三)经清退组核算,逾期90天(不含)以上未偿还本金占总待偿本金在百分之十以下(含)且有能力获得截止网贷机构退出通知书公告当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权本金金额的出借人谅解同意的;(四)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从这四点可以看出,简易程序适用的判断,可以综合考量平台规模、平台股东的兜底能力、以及逾期率这三个因素。
简易程序的设置给予了地方监管部门更多的灵活性。因为实务中,每一家网贷机构的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为了更好的实现退出,并不是只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个退出渠道,在这两个程序的基础之上,可以有很多的调整,为此可能会产生“一平台一方案”的具体退出方式和方案,但基本上都可以框入这两个程序范围之类。此外,尤其要注意,再如何简化程序,向监管报备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可能会为此引发维稳风险或者出借人恐慌等不安定因素。
报备的意义有四个:
第一,好人举手。纳入监管的监督之下,说明自身并无恶意退出的考虑。
第二,监管指导下完成退出。很多平台的问题是具有共性的,但是平台业务退出也是第一次,监管在必要时可以结合其他平台的退出经验给予平台指导。
第三,监管能够及时掌握最新的数据和退出情况。
第四,对于监管认为不合适的部分,给予平台相关报备材料的否定或者指导意见。
例如清退组成员的组成、例如特殊群体计划这块的制度设计、例如退出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等等。这些对于出借人保护是有利且必要的。
三、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主要差别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第六十八条,“简易程序应坚持的原则与一般程序相同,可视机构和出借人情况适当简化相关流程,具体流程规则由网贷机构参照上述一般程序进行简化,应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接受其指导。”
在选择简易程序时,简易的环节可以很多,其中几个环节可以考虑简化:
1、是否发公告清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平台,可以考虑不发公告,这样可以避免出借人不必要的挤兑,也可以避免借款人恶意逃废债的高频发生。
2、是否停发新标。停发新标固然重要,避免出借人继续受到损害,人员扩大。但是如果资产均为真实且平台的产品结构有其特点(例如自动标工具的特点所产生的资金流特点、底层借款期限和利息的支付时间问题等),通过低频发布新标,逐步压降规模的方式化解存量业务。这是一个需要个案分析的问题,如果存在普遍性,也不失为一个可以避免出借人和借款人误解,良性平稳退出的良药。
3、兑付工具是否多元化。如果出借人人数很少,多元化的兑付工具必要性可能就不需要了。往往采取一种,最多两种方式来化解存量业务。
4、出借人代表的选举流程。往往平台的出借人代表在出借人微信群自然产生,虽然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但是往往因为其积极性和专业性等,得到其他出借人的认可。后续通过和解协议确定各方的意思表示,出借人代表的历史使命就结束了。
5、是否表决。如果可以得到大部分出借人的认可,简易程序过程中,表决的意义就可以简化了。
6、是否成立清退组。因为平台清退组需要聘请会计师、律师,为了节约成本,可以结合兑付方式,简化聘请专业机构的数量,然后降低收费,平台业务退出的综合成本也会下降。
7、是否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实缴注册资本报告等法律文件。需要结合平台兑付比例和兑付时间考虑,如果金额不大或者人数不多,平台愿意兜底解决,这些复杂的法律文件也可以节省下来。
四、签署和解协议的程序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第六十九条,“实施简易程序时,出借人大会或经出借人大会授权后监委会与清退组或其他主体(如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上应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程序,且应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接受其指导,并在平台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和解协议是巩固退出成果的关键。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四点:
1、签署人身份的确认问题。前期数据第三方有效固化或者区块链的介入,是确定出借人身份的重要工具。后续增加人脸识别等技术,包括通知程序等进行确认,确保签署人身份和平台真实出借人吻合。
2、出借人全体签署,还是出借人代表签署和解协议或其他债权转让协议或者债权消费的相关协议等,需要关注。如果是出借人代表签字,需要注意授权的完整性、平台退出规则(表决规则)等前置设计,否则对出借人全体的法律约束力存疑。
3、签署方式需要注意是线上签署,还是线下签署。如果是线下签署,一般我们理解是出借人代表签署,为此需要做好公证、见证手续,相关和解协议、出借人代表的宣讲之前已经在线上公示表决。如果是线上签署,需要注意出借人这块的签署效率问题,同时也应该加入公证和律师见证的程序。为此,建议这块要考虑平台人数、兑付方式等,综合考虑签署流程的设计。
4、公示和报备不可或缺。公示之后,避免新的出借人遗漏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出借人重大利益的因素,可以补充到和解协议中。而报备程序,对于平台下一步的注销或者转型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前提,包括兑付的情况、出借人的投诉信访情况,可以更好地全面判定平台是否实现了业务的全面良性退出。
五、适用一般程序的例外情形
根据《良性退出指引》第七十条,“存量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存量业务合规且项目90天以上逾期率低于8%,股东主动制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网贷机构,如清退组认为通过企业转型、出借人和解等方式能够良性退出的,本指引鼓励以简易程序操作。”
虽然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划分,在规模、逾期率、股东是否兜底方面存在差别,但是指引还是给予了清退组充分的选择权。企业转型、出借人和解等方式,也是简易程序的补充方式,可以理解为是退出流程的补充。这里的“等”,我们认为在实务中,可以结合平台的情况,做出二次创新,只要不违背良性退出的基本原则即可。例如近期深圳这边出现的AMC公司协助网贷机构退出,就属于这里“等”的范畴,但同时也参考了一般程序,属于二次创新的典型代表。
六、退出过程中是否还要遵循108条、“1+3”的网贷规则问题
在平台业务退出过程中,是否还要继续遵循108条和“1+3”的网贷规则,我认为这是一个我近期观察到的需要重视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从这样三个角度去看:
第一,是否继续违反刑事法律规则。例如转移资产、继续发假标、增加出借人人数等行为,这些可能和当下的108条、1+3规则是相违背的,同时也是与刑事法律规则相违背的,我们认为肯定是不可为之的。
第二,是否有利于平台的业务退出。例如108条不允许助贷机构代付的安排,但是在业务退出过程中,这个问题就不是那么重要了。代付之所以被限制,是因为担心助贷机构截留借款人资金,或者隐藏不良资产,进行黑箱操作。助贷机构在代付时,平台收款账户应该是一个专户(或者按照之前回款路径,可以顺利汇入借款人的银行存管专户),可以归集到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但是业务退出过程中,更关注的是借款人可否高效还款,助贷机构代扣借款人的资金,往往比银行存管直接要求借款人还款更高效。为此在这个时候,我们的重点,应该是如何高效让借款人还款,提高借款人还款意愿,降低借款人逃废债的风险。为此,还有就是借款人的回款账户是否可以被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三,法院应该在必要时,对于平台或第三方代表出借人追讨借款人进行支持。实务中,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平台是信息中介,如果其兑付或者受让债权,其起诉借款人,可能存在违反信息中介的原则。但是在业务退出过程中,应该注意从有利于防范借款人逃废债和出借人权益的保障角度,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就不那么重要了。反而应该考虑赋予平台追讨的法律地位。
小结
综上,我们对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了概括性的分析,希望有利于实务中不断发展和丰富,实现二次创新。英国霍姆斯法官曾经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今天,我们认为退出指引的生命,也在于第一线人员经验的积累,让指引焕发出二次生命,二次创新,甚至三次创新。我们看到了在数据确权、退出架构、兑付方式等方面,已经出现了二次创新,我们相信只要不违背退出的基本原则,在目前的大框架下,一定会有更多平台实现良性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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