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与核心技术关联最为紧密的一项权利,是企业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并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我们将结合新修订的专利法(下称专利法(2020))对专利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以期对企业运用专利保护创新成果有所帮助。
一、专利侵权
专利法(2020)第十一条对专利侵权进行了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特别指出,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属于该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属于该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属于该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应当认定为该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属于该条规定的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侵权赔偿
关于侵权赔偿适用的规则规定在专利法(2020)第七十一条中,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
(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篇(二)
作者:王学鑫来源:昶兴律师

前 言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中与核心技术关联最为紧密的一项权利,是企业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迎来第四次修改,并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