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解读

来源: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三号主席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新《科普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 言
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三号主席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新《科普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新《科普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为我国科普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完善科普发展体制机制、强化科普社会责任;有利于大力促进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推动新时代科普高质量发展。此次科普法的修订有七个亮点,具体如下:
1 立法体例变更,丰富法律内容
第一,立法体例变更。在原《科普法》的基础上,新《科普法》增加了“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内容,由原来的六章三十四条,增加到八章六十条,这一变更绝非简单的章节数量增加,而是对科普工作的系统性梳理。通过这种调整,科普工作的各个环节得以在法律框架下各归其位,使得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更加紧密,层次更加分明,为科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
第二,丰富法律内容。在内容方面,新《科普法》进行了全方位的充实。一方面,明确了科普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定位,将其与科技创新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调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科普工作涉及的各类主体,如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让科普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组织。同时,还新增了诸多与时代发展相契合的内容,像对网络科普的规范以及对特殊群体科普需求的关注等,使科普工作更具时代性和全面性。
第三,综合意义重大。立法体例的变更与法律内容的丰富相互呼应、相辅相成。合理的体例变更为丰富的内容提供了有序的承载框架,而充实的内容又进一步凸显了立法体例调整的必要性和价值。这种有机结合,使得新《科普法》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为科普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力地推动科普工作在新时代迈向新的高度。
2 明确科普新定位,强调科普创新协同发展
第一,新《科普法》第三条新增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新《科普法》新增加强党对科普事业领导的条款,是贯彻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体现,亦为科普事业兴办提供了思想指引。
第二,新《科普法》第四条规定:“科普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法律层面重新界定了科普事业的时代使命和功能定位,强调科普和科技创新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紧密关系。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新《科普法》第十一条将“国家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作为科普工作开展的总体要求之一,为科普工作树立了明确的工作目标,新《科普法》引导公民培育科学和理性思维,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
3 设立全国科普月,推动科普常态化
新《科普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每年九月为全国科普月。”这是首次在科普专门法律中明确一个时间段集中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第一,设立全国科普月为科普活动提供了一个集中展示和推广的平台,有助于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科普工作的强大合力。通过全国科普月的持续开展,将推动科普工作常态化,使科普活动更加深入、稳定地融入公众日常生活,让科学知识在全社会广泛传播。
第二,设立全国科普月有利于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为全面、系统和规模化的科普活动开展提供了支持,更加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学科学、讲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
第三,设立全国科普月有利于推动科普常态化,这是对科普工作长效性的有力保障。科普不能仅仅依靠短期的集中活动,更需要融入日常生活,成为社会运行的常态。通过常态化的科普工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公众传递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逐步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
4 强化社会科普责任,形成社会参与的科普新格局
为了应对我国科普领域存在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关注度和重视度不高的问题,新《科普法》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各类科普主体的责任。具体而言:
第一,政府层面。新《科普法》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以实现科普事业的统筹发展。同时,新《科普法》第十五条[1]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于科普工作的监管和促进责任,以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第二,教育机构层面。新《科普法》第二十条[2]新增条款在原《科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教育机构这一重要主体的责任进行细化,区分三种不同的教育机构,并明确其科普责任和科普目标。这一改动有利于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的科普对象实施不同的科普策略。同时,新《科普法》第二十一条[3]规定强调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等信息时代的“弱势群体”接受科普的权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让全体公民都能够实现接受科普的权利。
第三,科研机构和科研企业方面。新《科普法》第二十二条[4]规定科研机构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角色,一方面明确科研机构的科普责任,另一方面提高了科普工作在科研机构工作中的重要性。此外,新《科普法》第二十三条新增“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不仅细化科研企业的科普责任,也从侧面规定了应当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促进科技企业承担其科普责任。
第四,个人层面。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也逐渐成为重要的科普主体。因此,新《科普法》第二十五条新增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拓展科普渠道和手段。”
总言之,本次对《科普法》的修订强化了科普服务公益性与市场化相融合的发展方向,将进一步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鼓励兴办科普企业,加大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加大科普投入,为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5 以新科普法为纲,引领科普活动蓬勃开展
在促进科普活动方面,新《科普法》新增“科普活动”专章,并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具体规定:
第一,新兴科学技术层面。新《科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推动新技术、新知识在全社会各类人群中的传播与推广,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新技术、新知识开展科普,鼓励在科普中应用新技术,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使用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应用创造良好环境。”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新技术科普这一新的科普方向,也确立了国家支持和促进新技术科普这一基本原则。而新《科普法》第三十二条“国家部署实施新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任务,在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必要的科普,增进公众理解、认同和支持。”的规定则对此原则进一步深化,将科普范围在法律上扩展到新兴的重大科技领域。
第二,科普企业层面。新《科普法》第五条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在新《科普法》中,对此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新《科普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科普产业,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在科普事业中引入了市场化的内容,让科普事业结合市场,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丰富了第五条的内涵。
第三,科普内容层面。新《科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预防、救援、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普工作,加强应急科普资源和平台建设,完善应急科普响应机制,提升公众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不仅明确了科普内容的侧重,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政府、平台和个人对科普信息的监管义务。
6 借新科普法东风,强化科普人才队伍培育
为了打造一支高水准、高素质的科普队伍,新《科普法》新增了“科普人员”专章,并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科普人员构成。新《科普法》进一步拓宽科普工作人员的范围。原《科普法》规定的科普人员主要着眼于发挥科普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主体的积极效用。而新《科普法》第四十条则将科普人才的队伍进行拓展包括了科技领军人才和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并且在第二十五条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新兴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可见,新《科普法》更关注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以促进科普事业的发展和兴盛。
第二,激励机制层面。新《科普法》新增多处关于建立科普激励机制的条款。新《科普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普奖项。”同时在第四十三条从国家层面作出相关规定“国家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为科普人员提供有效激励。”此两条新规定从两个不同的层面建立起了科普的促进机制,为科普人员的培养和科普事业的进步提供了强大动力。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光在新《科普法》中对此进行规定还远远不够,因为设立激励机制的程序、条件等尚未明确,且尚未确立相应监管机制,所以该项规定要落到实处还需要下位法对其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
第三,人才培养层面。新《科普法》新增了关于鼓励教育机构培养科普人才的规定。新《科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科普专业人才。”首次在法律上将科普人才的培养作为教育的内容进行规定,这对于未来教育行业的发展、科普人才的培养将产生重要影响。
7 严格治理伪科普,规范科普信息传播
互联网、新技术的普及一方面丰富了科普的内容和手段,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网络伪科普的流传,不仅误导大众,还可能带来较大社会风险。对此,新《科普法》第三十五条[5]明确将审核发布科普内容的真实性作为信息发布者的义务,来督促科普健康发展。同时,新《科普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亦针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依托平台的特点,对平台责任作出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明确了科普事业中的平台监管义务。
此外,新《科普法》修订在治理伪科普层面体现出“严厉性”的特点。新《科普法》新增违反科普义务的责任条款,在第五十四条[6]明确了传播虚假科普信息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是可以对违法科普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部门查处违法科普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执法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部门在治理伪科普层面不作为、乱作为的可能。
注释
[1] 《科普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加强统筹协调,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 《科普法》第二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科学教育,提升师生科学文化素质,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把科普纳入社会服务职能,提供必要保障。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利用校内、校外资源,提高科学教育质量,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的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3] 《科普法》第二十一条:“开放大学、老年大学、老年科技大学、社区学院等应当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应急安全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信息获取、识别和应用等能力。”
[4] 《科普法》第二十二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支持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职科普岗位和专门科普场所,使科普成为机构运行的重要内容,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
[5] 《科普法》第三十五条:“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
[6] 《科普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虚假错误信息,或者以科普为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感谢武汉大学尚科在本文行文过程中所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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