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仲裁领域,日本是毫无争议的“发展中国家”。截至2018年,无论是案件数量、规模、还是律师/仲裁员的国际影响力,日本在国际仲裁领域都大幅落后于中国。不过,进入新世纪后,随着2004年新仲裁法的生效,日本也开始为加快国际仲裁事业的发展而作出努力。
日本的商事仲裁文化
一般认为,受文化传统的影响,日本人更青睐谈判、调解、和解这类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而不是诉讼、仲裁这类对抗性的争议解决方式。而且日本企业特殊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的诉讼文化。以丰田汽车为例,其零部件供应链素以封闭著称。丰田的核心部件供应商只有不到四十家,绝大部分都是日本企业,而且丰田一般持有他们超过30%的股权,即使是非核心部件供应商,丰田一般也会持有它们约10%的股权。这种独特的供应商管理体系,无疑大大降低了丰田系企业之间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必要性。
即使不得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在日本,法院系统也比仲裁机构更受公众信任,而且法官也倾向于以调解方式审结案件。这些都导致了商事仲裁长期以来在日本发展缓慢。日本的仲裁机构受案量少得惊人,很多常年受案量以两位数或者个位数计,太少的案件数量显然是无法培养出有竞争力的仲裁律师和仲裁员队伍的。
也有研究者认为,如果完全用亚洲人“和为贵”的文化习惯解释日本人不喜欢仲裁太过牵强,毕竟今天亚洲其他地方仲裁案件的数量都在增长。他们认为,是日本仲裁业的落后造成了日本企业不愿意在国内仲裁,二者实际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甚至有调查显示一些日本公司选择去外国经营的原因之一,就是在遇到争议的时候可以更方便适用外国法作为实体法以及选择外国作为仲裁地。
另外,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日本公司在解决跨境纠纷时不得不选择国际仲裁,但仲裁地一般会选择在国外,并且仲裁条款多为交叉风格(cross-style),即规定仲裁地为仲裁申请人所在地。
日本仲裁立法历史发展
日本对于仲裁立法还是相对积极的。早在1890年,日本的仲裁法即成为民事诉讼法典的一部分,但经过了100多年却只字未改。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日本对仲裁缺乏兴趣,导致无人推动仲裁法的变革。不过近几十年来,尤其是在上世纪“失落的十年”时期,日本加快了仲裁法的改革,目标是让日本成为受欢迎的国际仲裁地。2001年,司法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最终报告,要求改进仲裁法。最终,2004年3月1日,基于示范法的仲裁法生效了。该法具有溯及力,可适用于该法生效前达成的仲裁协议。
1日本法院的角色
法院一般不可以介入仲裁,除非传达通知,指定仲裁员,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撤销仲裁员,认定仲裁庭管辖权,取证,撤销裁决,执行裁决。日本法院大体上支持仲裁,尊重意思自治。然而目前为止日本仲裁案例还比较少,尤其是新法生效后的案例更少。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包括信件,电邮以及其他的方式。在日本,民事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但不包括离婚案件。而消费者则可随时取消和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个体劳动纠纷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3仲裁员的选定和异议
日本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员资格,双方可自由选择(包括外国人)。但实践中,只有退休法官、法学教授、律师等极少数人才可能成为仲裁员。仲裁员若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没有能力履行职责或未能勤勉尽责,则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法院罢免该仲裁员。
4仲裁的程序
在日本,一方通知另一方将争议移交仲裁解决时,仲裁程序即视为开始。仲裁法规定了法院可协助传达通知。仲裁庭或得到仲裁庭允许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协助取证。日本仲裁中,仲裁员也可充当调解员的角色。这一做法遭到外国法律界的批评,于是后来日本仲裁法规定,只有在双方提交书面同意后仲裁员才可以调解。调解结果与仲裁裁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5国际仲裁
在日本进行的国际仲裁中,外籍律师可以担任仲裁员,也可以担任代理人。适用于争议的实体法由双方选定,若双方没有选定,则由仲裁员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
6临时措施
仲裁庭经一方请求可以采取临时措施,并要求任何一方提供与该措施有关的担保。
7对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的主张需要在缺乏管辖权的事实发生时或者递交书面答辩状或口头答辩前及时提出。
8仲裁费用
日本仲裁法规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若双方没有约定,则各方负责各自的费用。仲裁员可以按照双方约定获得一定的报酬;若双方没有约定,则仲裁庭可以决定其认为合适的仲裁员报酬。
当代日本仲裁实践
1仲裁机构
日本有很多仲裁机构,但是所有仲裁机构受案量都很小。仲裁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私人运营的,二是政府主办的。日本主要的仲裁机构包括: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主要处理国际商事仲裁),日本船舶交易所(主要处理海事仲裁),各地律师协会建议的仲裁中心,日本体育仲裁机构(主要解决体育纠纷)、建设纠纷委员会(主要解决建设合同纠纷)。日本没有临时仲裁的实践。
2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法45条第1款规定,无论仲裁地是否在日本,仲裁裁决都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除非出现45条第2款规定的拒绝承认仲裁的情况。在国内仲裁的执行和撤销方面,申请执行仲裁的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须在收到仲裁裁决或仲裁裁决的修订内的三个月内提出。而且,一旦法院作出执行裁决的决定,任何撤销的请求将不予受理。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则依据的是1958年纽约公约。本文作者尚未找到日本法院拒绝执行纽约公约项下国际仲裁裁决的报道。
结论
相比中国,日本的国际仲裁事业长期发展滞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停滞,越来越多的日本公司开始海外投资,也更倾向于在境外解决争议。另外,随着香港、新加坡等国际仲裁中心的崛起,日本作为国际仲裁地的吸引力被进一步削弱了。虽然2004年新的仲裁法使日本在仲裁立法方面基本上跟上了国际主流,仲裁案件的数量也开始呈现稳定增长的趋势,但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我们认为日本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受案量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提升,日本距离国际仲裁中心的目标还很遥远。
日本国际仲裁发展现状概要
作者:蔡滢炜来源:金诚同达

在国际仲裁领域,日本是毫无争议的“发展中国家”。截至2018年,无论是案件数量、规模、还是律师/仲裁员的国际影响力,日本在国际仲裁领域都大幅落后于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