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如今,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设置、仲裁员队伍、甚至在审理适用的准据法等问题的处理上,越来越受到国内当事人的关注,以至于出现将国内商事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现象。跨国企业在本国设立的子公司,也倾向于将相关争议事项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获得更加独立的仲裁裁决。因此,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此类纠纷的原因及现状进行介绍,并从管辖权来源、法律对可仲裁争议限制规定及司法审查监督三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此类纠纷的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论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国内商事争议的原因及现状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设立的审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机构。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上述仲裁机构因其在审理国际商事仲裁争议上享誉盛名,而颇受当事人的青睐。随着中国市场的经济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越来越强,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设置、仲裁员队伍、甚至是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上,越发向往,以至于出现当事人将纯属国内的商事争议提交上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现象。此外,由外国投资设立的国内企业,受到投资公司法治传统的影响,也倾向于将与其相关的商事争议提请国际仲裁。面对此种仲裁需求,上述仲裁机构在受理时大都不会因其不具备涉外因素而予以拒绝。甚至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对非国际商事争议的可仲裁性。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1条限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职能是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但根据仲裁协议授权,仲裁院也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审理非国际性商业争议。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依规定,仲裁院根据当事人约定和其他程序或规则管理国内和国际争议。在中国原本只受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00年仲裁规则中,其受案范围也扩大到“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议”。对此,于2012年设立的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在受理范围上,也不仅限于国际商事争议,设立至今也已经受理多宗国内商事争议案件。因此,无论是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还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均可受理国内的商事争议已成为事实。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国内商事争议的现状及可行性分析(一)
作者:陈永生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引言 如今,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