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抵押合同也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裁判要点 抵押登记备案中的抵押合同未经抵押人签署,但在抵押人实际签署了抵押合同并且在抵押登记备案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表》中均有抵押人的签名和指印的情况下,备案的抵押合同

裁判要点
抵押登记备案中的抵押合同未经抵押人签署,但在抵押人实际签署了抵押合同并且在抵押登记备案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表》中均有抵押人的签名和指印的情况下,备案的抵押合同未经抵押人签署的瑕疵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性。
一、基本案情
笔者代理的甲资产公司收购的乙银行的不良债权案,起诉时从乙银行接收过来的全部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齐全,抵押合同有抵押人的签字,且已办理抵押登记,表面无瑕疵。
在庭审中,抵押人否认其签署了案涉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内档显示:办理登记备案的抵押合同并未经抵押人签署,仅有乙银行的盖章,存在重大瑕疵。但内档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及《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表》中均有抵押人的签名和指印。
抵押人主张甲资产公司提交的抵押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并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抵押人又撤回了鉴定申请。抵押人认为,案涉抵押合同并非其本人所签,且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的抵押合同并未经其本人签署,要求法院认定抵押无效。
二、裁判意见
经过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及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认为:
(一)抵押人否认签署了案涉抵押合同,并申请对其中抵押人的签名笔迹是否为其本人笔迹进行鉴定。但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抵押人申请撤回鉴定申请,抵押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该合同真实。乙银行与抵押人的抵押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二)抵押人在《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表》上签名,表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和确认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由此证明,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清楚、清晰和真实的。综合本案事实,登记备案的抵押合同虽存在没有抵押人签名的瑕疵,但不影响其提供抵押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行政判决
抵押人在二审过程中就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瑕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抵押登记。但行政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根据抵押权的设定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6日,抵押人应自2012年9月20日起应该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抵押人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抵押人的起诉及上诉。
四、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甲资产公司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抵押权,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具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二)抵押人虽然对甲资产公司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其签名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在提出鉴定申请后撤回申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抵押人举证不能,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不能否定合同原件的真实性。故,法院对抵押人否认其签署了抵押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即便在不考虑甲资产公司提交的抵押合同的情况下,仅从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来看,也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就案涉借款设定了抵押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抵押登记备案的抵押合同未经抵押人签署,但《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表》及《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均有抵押人的真实签名和指印,由此可证明抵押人已就案涉借款办理抵押手续。
其次,虽然与甲资产公司提交的抵押合同相比,登记备案的抵押合同欠缺抵押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但在案涉《房屋登记询问记录表》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审批书中,抵押人都明确表示了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十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乙银行已经在案涉抵押合同盖章,虽然抵押人未在该合同签名捺印,但配合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因此,该合同也已成立。
(四)在当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欠缺一方当事人签名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是否违法的问题,并非民事诉讼审理的范畴,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也未在行政诉讼中支持抵押人撤销案涉抵押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不能以此否定抵押登记的效力。故,在已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查并完成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案涉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
(五)甲资产公司在继受取得案涉债权时,同时取得了案涉房产抵押权,故其在主债务人逾期清偿借款的情况下主张抵押权,属于其合法权利,应予支持。
结语
抵押登记备案中的抵押合同虽未经抵押人签署,但在抵押人实际签署了抵押合同,并且在抵押登记备案中有其他证据佐证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意思表示清楚、确实的情况下,备案的抵押合同未经抵押人签署的瑕疵不影响抵押权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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