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未必就是民间借贷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摘要 2014年8月18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曹某作为甲方,原告张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施工工程的土建劳务,设计图纸总建筑面积8015.

案情摘要
2014年8月18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曹某作为甲方,原告张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施工工程的土建劳务,设计图纸总建筑面积8015.3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145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对于剩余的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特此凭据”的借条,并签字捺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依据《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在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后,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被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对未支付的劳务费予以确认,原告实际并未向被告提供借款。最终,泽普县法院以劳务纠纷审理该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十五万元。
法官提示
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但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看似因借条而发生的纠纷,实际上是因为一方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应以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为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法院在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