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湖州法院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④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例七 “回家居住”“常来看看”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 【基本案情】 唐某某八十岁高龄,有三个子女。
案例七
“回家居住”“常来看看”保障老年人精神赡养需求
【基本案情】
唐某某八十岁高龄,有三个子女。其本人独自寄居在养老院,日常生活和精神需求都无法得到保障,其本人“回家居住”和子女“常来看看”的想法长期未能实现。唐某某有养老金收入和一定积蓄,三个子女也均同意从经济方面履行赡养唐某某的义务,但三个子女各自忙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无时间和精力与唐某某共同居住,也无法经常性的探望老人和进行日常照顾。同时三个子女之间存在着各种矛盾纠葛,相互不联系,导致老人独居生活,无法得到子女日常的照顾和精神方面的慰藉,因此唐某某将其三个子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某的三子女均负有赡养唐某某的义务,也有赡养的能力。三人虽然均同意赡养唐某某,但仅仅是经济方面的赡养。与唐某某诉求的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需求相差甚远。三子女虽然存在各自的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客观原因,但对唐某某应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尊重唐某某个人意愿的前提下,其本人平时仍居住养老院,三个子女定期探望,日常费用由三个子女平均承担,节假日由子女接回家共同居住。
【典型意义】
独居老人养老日益成为社会的疑难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难以落实的情况。即使子女迫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履行,在对老人的精神慰藉方面也必然大打折扣,甚至导致老人与子女之间更多的隔阂和矛盾。法院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让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赡养模式,既解决了唐某某的经济问题,满足了唐某某精神方面的愿望,照顾到三个子女工作生活的客观困难,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
执前督促程序柔性追索赡养费

【基本案情】
钱某某近九十岁高龄,育有五个子女,其中一女病故,一儿因病致残,无赡养能力。钱某某有退休金收入,但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承担生活所需费用,遂将三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三子女承担支付赡养费。判决生效后,三子女均履行了一段时期的赡养义务。但自2023年下半年开始,陈某甲不再支付赡养费,钱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对陈某甲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法院受理钱某执行申请后,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和亲情修复的传统观念,启动执前督促程序,联系被执行人陈某甲,询问未履行的原因,得知陈某甲系认为自己已达退休年龄,本人也已经由女儿进行赡养,故认为自己已经失去赡养能力,无需再支付钱某某的赡养费。对此,法院通过多次释法解释与沟通调解,最终被执行人陈某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协商由陈某甲的女儿(即钱某的孙女)代为支付了赡养费并承诺今后将按期履行。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公序良俗。民法典规定,缺乏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赡养费追索过程中,并非一律需要强制执行手段。通过植入亲情修复观念的执前督促程序避免扩大双方矛盾间隙,降低双方抵触情绪,并引入其他亲属代为支付的途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能够通过温和的手段进行指引与劝导,在发挥司法修复功能的同时,也传递了司法温度和正能量。
END
来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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