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吃一堑长一智,经过上次的事件,李明觉得只有把合作项目抓在公司自己手里才最安全。到了2013年,经过慎重考察,振兴公司与美华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双方联合开办一个农场,振兴公司出资100万元,美华公司提供场地(折价6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获得的纯利由双方平均分配;如果发生亏损,由美华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振兴公司按合同规定将100万元汇到农场的账上,并派本公司蔡某到公司任经理,派李某到公司任会计。双方共同经营3年后,养殖场发生亏损。振兴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美华公司承担全部亏损,双方协商未成,美华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振公兴司和美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具备联营的特征,应认定为合法的联营合同。而合同中的纯利润由双方平均分配,亏损由美华公司单方负责的条款属联营中常见的保底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据此,农场对外的债务应由双方各按50%承担。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0年《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无效规定。因此,建议企业在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时,不要设立保底条款,更不要被所谓的“保底条款”迷惑,自以为万无一失,反而落入了商战对手的陷阱。
警惕联营合同“保底条款”背后的陷阱(二)陷阱二:“保底条款”不保底,盈亏风险共承担
作者:金晶来源:智仁律师

所谓吃一堑长一智,经过上次的事件,李明觉得只有把合作项目抓在公司自己手里才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