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一处“赔偿金”的支付条件,但并没有对此处“赔偿金”的标准做出规定,那对此应怎么理解和适用呢?
一、新司法解释四十五条“赔偿金”规定的历史沿革
(一)法律条文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1995年,相关内容最早出现在《劳动法》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2001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调整适用情形与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2008年,《劳动合同法》明确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中,一共有三个“赔偿金”,梳理总结如下: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法律条文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标准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1、法律条文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标准
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1、法律条文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标准
逾期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差额,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
三、新司法解释四十五条“赔偿金”计算标准探析
对比《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三种赔偿金,新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五条的“赔偿金”适用其中哪一种呢?
1、首先可排除“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因其适用条件与标准均明确约定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内容。
2、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应适用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形,而新司法解释一四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与条款中的并行适用相悖。也可排除。
3、根据排除法,与之能对应的情形仅剩“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标准,能否按照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主张加付赔偿金仍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
怎样理解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赔偿金?
作者:房晓甜 何德宝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一处“赔偿金”的支付条件,但并没有对此处“赔偿金”的标准做出规定,那对此应怎么理解和适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