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新规施行,一文了解我国地理标志管理现状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2020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2020年4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该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2018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重新组建,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本规定的出台,就是这次机构改革的成果之一。
在此,策略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的王云律师简单梳理了本规定发布之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体制,以便读者更好地对本规定进行理解与适用。
在本规定发布前,我国地理标志管理体系分为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三种,由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三个部门分别进行管理。下面将从管理依据、申请主体、注册要求、使用主体等方面,简述三者的不同之处。
一、管理依据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主要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管理,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规定。
农业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要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申报注册主体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商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申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但也接受外国产品的申请。“外国主体”申请在华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事业性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
三、申报要求不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要求申报人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以下内容: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产品技术标准。
农业部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等。
四、使用主体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中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自己使用该证明商标,需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则只能由注册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的,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而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满足条件的主体,可以与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以上,就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我国地理标志的管理规定现状。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上看,该规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址标志管理职权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规定,过渡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过渡期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未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管理职权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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