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合法还是非法?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业委会咨询: 我们是老旧小区的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但我们业委会成立后却没有依法到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所以申请书上也没有加盖业委会公章,这份申请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1.

业委会咨询:
我们是老旧小区的业委会,代表小区业主申请加装电梯,但我们业委会成立后却没有依法到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所以申请书上也没有加盖业委会公章,这份申请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分析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仅规定了业委会成立后应当备案,并未规定没有备案的法律后果。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明确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备案,但并未规定业委会没有备案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也未规定业委会没有备案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业委会备案属于程序性义务,是行政管理方式,不对业委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备案与行政许可不同。行政许属于事前监管,没有取得行政许可,其不具有法定资格,不具有从事某类活动的主体资格。行政备案属于事后监管,一般是对事实状态的记载,是行政主管机关基于管理的需要实行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备案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否则,并不对权利义务有实质影响。
案例索引:
大竹县美又天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大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川行申183号
法院认为: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是一种事实状态的记载;这种登记备案行为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基于管理的需要对商品房开发企业设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旨在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进而实现对商品房市场的宏观调控;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不具有登记对抗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因此,业委会备案,旨在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业委会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业委会没有备案就不得行使业委会职权,备案并非业委会成立要件。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业委会没有备案的法律责任,且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和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等法律规定,只要遵循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选举通过、公示等程序,业主委员会即可成立并开始履行职责。
案例索引:
广州市白云区云东小区业主委员会、雷达行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6111号
法院认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规定的备案手续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措施,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产生的法定要件。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任期于2016年6月30日届满,其已经经过换届选举,虽未经过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备案,但不影响云东小区业委会的产生与履职,因此也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
4.没有备案虽然不影响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有效性,但会导致无法刻制业委会印章,其对外行使职权时会受到相应限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案例索引:
丹江口市大坝办事处滨江社区水都风情小区业主委员会、丹江口市中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案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行终5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可见,若未予备案则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将无法刻制印章。未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虽然不影响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即不影响其(诉讼)权利能力;但将影响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行为能力的充分行使。
综上,法律实务中,公章具有证明效力,很多文件材料都需要加盖公章,如没有公章,文件的证明力将会减弱,甚至不会被认可。因此,业主会成立后,为充分行使权能,完善形式要件,业委会应依法及时备案,以免权能行使不便。
郧和律师建议
1.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或者换届选举完成后,应当依法及时备案,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如确因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在对外行使相关职权时,可将相关材料列出,以便行使业委会职能的充分行使。
2.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与监督,推动业委会成立后及时备案。
3.特别指出,业委会成立是否合法,有的地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各地物业管理当中会有具体规定,因此,要注意这些议事规则和地方具体的物业管理规定,加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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