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征收制度的理解和运用

来源: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耕地数量不低于红线,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出的,非经法定的特别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挪作它用的农用地。
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耕地数量不低于红线,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出的,非经法定的特别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挪作它用的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首先是农业用地,其次属于农业用地中的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的前世今生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原《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1998年,国务院专门就基本农田保护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做了细化。
永久基本农田的概念源于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形成的报告,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议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在此之前,只有基本农田,没有永久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前,加了“永久”两字体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的情势紧迫,体现了中央对确保耕地红线的决心增强,体现了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升级。
十七大三中全会后,原国土资源部、原农业部先后颁布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7、《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据人民网报道,2018年2月26日,原国土部发文,确保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至2017年6月,全国已落实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5.50亿亩,超额完成了任务。
现行永久基本农田制度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具体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根据前述法条,现行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具体内容为:
1、永久基本农田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划定的范围是: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即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3、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4、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审批。
5、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6、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7、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对土地征收的影响
《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主要着眼于将土地征收的范围缩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将土地征收的用途限定为公共利益,即土地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2、建立更加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征收作了更加全面、细致,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3、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进一步减少了缩小征地范围与用地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即建设用地不仅限于国有建设用地,还可以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以上分析可见,永久基本农田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确保粮食安全,保住耕地红线,但从另一角度看,其实也起到了限缩征地范围的作用。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1、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则。
2、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原则。
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原则,区片综合地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
6、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7、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收土地前的审批和前置程序
1、县级以上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根据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方案。(5)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征地审批后的程序,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规定,目前沿用的是国务院201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因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在进行修订,修订前继续沿用原条例,但原条例中与新土地管理法相冲突的应不予适用。2014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批后实施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
(3)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由县国土局在被征地单位和农户村组内公告,听取意见(听证形式)并作出相应修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6)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实施。
(7)拒不交出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交出。
在土地征收中如何利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维护自身权益
1、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所在县市、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文件。
2、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以判断被征收土地是否为永久基本农田,所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若查询为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存在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规避审批权限问题,是否经过了国务院批准。
4、要求征地机关明确本次土地征收是否为公共利益需要,是否存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非公共利益征收。
5、本次征地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是否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开发土地是否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是否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征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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