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篇:“一带一路”建设涉外法律核心问题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欧美国家历史经验给我国的启示与思路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可以参照20世纪美国和欧洲对拉丁美洲和非洲和亚洲的经济投资,学习其中伴随而来的法律发展经验,并以此为参考,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

一、欧美国家历史经验给我国的启示与思路
“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可以参照20世纪美国和欧洲对拉丁美洲和非洲和亚洲的经济投资,学习其中伴随而来的法律发展经验,并以此为参考,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发展。
欧美20世纪的对外法律和发展运动,可以分为两次。第一次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和欧洲少数发达国家在拉丁美洲和非洲进行法律援助,称为“法律十字军南征”。主要通过定向输出法律教育,建立法学院,使目标国家接受美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维。第二次法律与发展运动,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主要借助国际经济组织来间接从事法律移植活动:①利用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发放贷款,将相应的法律要求嵌入贷款合同中,成为“结构性调整”,②通过制定具有科学外观的治理指数,并使这些指数与外商投资和发展援助相挂钩,使发展中国家依据指数内嵌的相应标准进行法律改革;③利用《关贸总协定》及后来诞生的WTO协议,向申请国提出“一揽子”法律改革方案,从而将美国自身的法律制度、标准、要求和理念“包装”成为“全球方案”,输出到其他国家;④以法律援助名义,组织大批法律研究和培训项目,帮助目标国家培训警察、法官或行政官员。[[1]]
借助美国跨国公司全球影响力和庞大网络,以及与之匹配的美国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全面法律服务,一种以跨国公司标准合同为载体,以“去地方化仲裁”为主要纠纷解决方式的“新商人法”也告产生。
美国法学家对商事仲裁领域的推进和占领就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在传统上,商事仲裁属于欧洲法学家们的法律市场,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律师和法学家迅速抢占欧洲仲裁市场,而跨国公司也乐于见到能够为其提供更好服务的美国律师事务所做到这一点,在仲裁市场取得优势地位后,他们继而将“仲裁”作为一种特别法律经验输入美国本土,并对其加以包装,再以“替代性纠纷解决”的形式输出到其他国家。
纵观“一带一路”战略,它并非仅仅是一种区域性谋划,它实质上带有全球战略的抱负和特征。向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投资设厂的我国企业,一方面需要支付成本,掌握并评估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另一方面,非常自然,他们也希望自己相对熟悉的法律实践能够被引入与目标国家商业伙伴的合作中,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风险。从法律的发展和传播来说,也有利于中国的法律实践、标准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占领和推进。为了达成上述目标,我们需要从整体上建立一个合作、联动的密切联系网,充分发挥以律师为代表的中国法律职业群体和中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作用。
二、我国发展“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的意见与建议
1、建立企业、商会、驻外使领馆和律师事务所的密切联系网络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诸多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各种中介机构等,为了更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应当建立多主体的密切联系网络,发挥协同发展的作用。包括:发挥政府的机制构建和保障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双边、多边机制从宏观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投资制度和保障机制;发挥商会的沟通纽带作用,借助驻外投资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对当地情况的了解,建立包括上述主体在内的密切联系网和服务平台,充当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商会一方面与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民政部、全国工商联等政府部门和组织建立密切的工作关系,另一方面,商会可以尝试建立中外经济合作协调机构,发起成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会合作联盟,借助民间力量帮助企业进行“一带一路”海外建设;发挥驻外使领馆的服务、斡旋功能,驻外使领馆作为最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国情的机构,能够为投资企业提供各种政策和商业服务,并能迅速响应当地投资企业的求援,与企业协商解决方案,防止企业受到东道国的不公平待遇,如举行领事磋商促进政策沟通,化解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人员交往中存在的分歧。
除上述主体外,要进一步地强化涉外法律服务,还应当引入法律服务机构,引导上述主体形成一个密切联系的联络网。企业在“一带一路”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风险,还包括政治风险、财务风险、环境风险等。因此,为充分提高效率,由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与相关商业协会、财务咨询、东道国使领馆等组织和机构进行紧密合作,为企业提供“一揽子”合作服务也尤为重要。这种“打包组团”服务团队在西方国家中早已成为常态,只有由专业的机构形成多方合力,才能真正有效面对对外投资合作中各种主体对接协调的复杂性,才能真正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进行全方位的保驾护航。此外,发挥我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国家仲裁机构与我国企业之间的配合作用,将中国企业的要求和利益嵌入标准合同,有利于打造体现我国利益的“新商人法”。
2、共建一个跨区域的法律共享大数据
当前我们的大数据中心多为商业数据或政策简介,缺乏综合、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信息,我们亟待开发“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大数据。在“一带一路”大数据方面,2015年国家信息中心与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亿赞普集团已共同发起成立国家信息中心“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它以深度归集全球“一带一路”相关信息并建设综合数据库为基础,成立了“一带一路大数据综合服务门户”(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但“一带一路”大数据中心主要发布中国与沿线64个国家、以及中国内地部分省市与沿线国家的贸易现状和发展态势,并没有关于法律服务大数据的发布。在门户网站也只有咨询服务、金融服务和语言服务的窗口,缺乏对法律服务的推介和提供。法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意义重大,有时候可能决定着某项建设的成败。法律大数据应不仅仅包括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的介绍,还应包括对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的提示,以及对不同建设阶段进行的配套法律安排。建设法律服务方面的大数据,辅助决策,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值得政府、法律服务或研究机构予以重视和加强,尤其对官方法律服务和研究机构而言,这应当成为其主要的工作成果之一。
在亟需建设法律服务大数据平台这一背景下,国家应当在国与国的层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或相关条款,并由政府出面主导整理和收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数据库。此外,在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的同时,可以强化与第三方专业化运营企业(机构)合作,如著名的法律数据库北大法宝、万方、中国知网,或国际著名的法律数据库,如威科(Wolters Kluwer)、万律(Westlaw)等,共同建设“一带一路”专项法律数据库。“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应当包括数据采集、处理、储存、检索、分析、应用的整个流程,辅之以跨语种翻译和语义分析等功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移动化的法律数据帮助和推送服务。在具体的实施上,应当以应用为导向,分步实施,按照“先易后难”的策略,有针对性的采集数据。选择权威、典型、影响力较大的数据采集源,分步推进法律资源的采集,即优先采集中文法律信息资源,再根据资源获取和语言翻译难易度,考虑英文资源的获取、翻译和入库,最后推进区域性重点国家资源采集[[2]]。在采集方式上,应当本着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与沿线国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合作,通过采集、共享、交换、委托、购买、定制等方式,加快建设“一带一路”法律数据资源库;此外,鼓励和倡导各企业将“一带一路”建设中相关法律文本和协议在隐去关键或保密信息后上传至法律服务数据库,法律服务数据库则进行文本分类、主题聚合,协同过滤、关键词提前、关联分析、数据推荐等数据分析,从而形成法律服务方面的大数据,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
3、建立律所之间的法律服务库
受制于律所执业的地域以及对于当地法律的非专业性,中国律师事务所不能针对外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因此,针对境外投资项目,中国律所必须与东道国律所合作,才能就境外项目发表法律意见。实践中的法律服务系由中方企业聘请境内律所作为顾问,并由境内律所协助企业选聘东道国律所作为境外法律顾问,联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由境外律所提供与东道国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并由境内律所结合中国法律情况提供总法律意见。在该等合作的基础上,方能提供完备、准确与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因此,充分开展“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涉外法律服务,必须建立起境内律所与“一带一路”国家律所的跨区域紧密合作。
除境内律所与“一带一路”国家律所的跨区域紧密合作外,境内律所之间也应当建立起“一带一路”建设的紧密联盟。对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库的建设,可以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家库、律所库,或者参考中世律所联盟(SGLA)模式,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律所联盟,从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支持作用。
参照PPP专家库,国家的行政司法机构可以主导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库。通过制定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由有关司法政府部门牵头,成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或成立“一带一路”促进中心(下称“中心”),并将法律服务库单列为一个专项库,与财务、工程技术、翻译、管理咨询等服务库相互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功能服务模式,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库的建设上,可以以公开透明、动态调整为原则,法律服务库信息可供相关的企业、团体、个人公开查询和使用。在职能分配上,中心主要起到管理、协调、审核等工作,负责专家库、律所库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专家库、律所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专家、律所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与绩效评价;法律服务库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而在律所和法律服务专家的入选的程序上,可以实行开放申请制,通过个人或律所申请,律协或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邀请的方式扩展,并制定相应的入库资格标准和程序,如在库专家的匿名评审程序等,并规定严格的考核和退出机制。
除政府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外,还可以参考以中世律所联盟(SGLA)模式,鼓励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律所联盟,吸纳有资质、有能力、有经验的当地大所、强所,整合有“一带一路”市场资源、业务实践、研究及实务人才储备的律所联盟,并根据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布局需要,特别发展在自贸区、以及服务“一带一路”有市场、业务及人才储备较好的律所加盟,专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另,可以根据“一带一路”不同的区域,形成类似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中东欧、非洲等综合性或区域性的法律服务专业联盟。此外,吸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性强所加入联盟,扩大联盟的影响力和业务能力,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的法律服务。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上,全国及各省市律师协会则可以对“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的律师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比如全国或省市律协可以选拔并资助律师参加国际律师协会(IBA)、国际律师联盟(UIA)和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等国际组织以及其他“一带一路”国家律师协会的年会、理事会等活动,促进我国律师与世界其他国家律师,特别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提高我国律师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服务的能力。律协在选拔和资助的同时可以要求受资助者于会议或相关活动结束后一定时间内提交会议报告或调研报告,包括国际律师组织发展壮大的经验、法律发展和律师行业的前沿动态等内容,帮助“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律所联盟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更好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我们可以参考日本发起成立的环太平洋律师协会,成立由中国牵头的国际律师协会,如“一带一路”国际律师协会,吸纳“一带一路”沿线国以及其他非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其他国家法律组织的信息交流,为律师提供一个相互交流和讨论法律服务的平台,提高我国律师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服务能力,进而提升我国律师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注释:
[1]鲁楠:《“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法律移植》,载于《清华法学》2017年第11卷,第22-25页。
[2]于施洋:《“一带一路”数据资源归集体系建设》,载于《电子政务》2017年第1期,第1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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